《港區國家安全法》和實施機制自去年6月30日起執行,已起立竿見影之效,例如,某場地的管理者已不再承租空間給疑屢次製作反政府電影的某「藝術組織」;另一場地的管理者也取消原本某加拿大籍女藝人原用作表演的場館,這也反映了機構提升了遵守國家安全法律的意識,避免因為他人或作出的一些極端違法行為,而場地管理者或因疏於職守、疏忽或縱容而被牽連惹上官非。
香港特區政府、公型機構和法定機構在採購物資、以及接受招標邀請承辦商提供服務時,可仿效私營商業機構進行盡職審查(DUE DILLIGENCE),對標的物的物權、使用權、背景、資產、負債作詳細審查,包括是否有沒有潛在訴訟和法律責任等,另加上國家安全審查,在外國這可是非常普遍的程序,外國的安全部門可以檢視合約和推翻他們認為可疑的境外交易。另外,企業在作出購入重要資產決定時,也會進行反壟斷調查。其實,筆者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和公帑資助的各級機構、單位在採購服務/商品/併購時,宜加入由專人審理的「國安審查」機制,可以是自我審查,例如像負責併購律師般,準備一張表格設有清單列項,讓部門自行去評估是否已履行,筆者再建議,可考慮把企業內部的「國安審查」由指定律師(例如具中國公證人或中國執業律師資格的香港執業律師)進行。當然,企業內部法務部或外聘律師也可執行類似的「企業健康檢查」。
此外,房委會、商場或屋苑在租出舖位給地區工作者或區議員作辦事處時,也可以考慮在租約置入承租方不得作出違反國家安全、侮辱中國人等言行,否則業主可以在不作賠償下,即時終止租約。
香港特區政府現時也常常作出非公務員職位的招募,容許包括海外人士應聘某些崗位,例如(全球)招聘法定機構高管、大學校長等,其實這些崗位,如非必要,應只由曾宣誓效忠中國香港的中國籍人士出任,否則寧可懸空。應徵者除了須通過品格審查外,筆者建議也須加入國安審查機制。
香港特區政府如進行非由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外判培訓合約,筆者也建議,在事前宜向服務提供者作出國安審查,以保障課程質素,資源用得其所。
國安公署也可舉辦或考辦教育活動、製作國安審查指引、多向各界作宣講,向政商界推廣國家安全執法和審訊的標準,以撇除政商界疑慮。筆者也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可仿效現時各部門的「公開資料主任」,新增具法律工作或紀律部隊經驗的「國安審查主任」,為各個政府部門的日常運作作審查把關和為部門內各級公務員作提供基本訓練,提高香港特區政府各部門的國家安全審查意識,並以身作則。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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