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記者定義是保障和尊重新聞從業員 文 : 朱家健

日前,香港警務處更新了《警察通例》下傳媒定義,新的定義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記者證,而其中網媒須符合四項條件,包括(1)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2) 每星期至少五日更新其新聞平台;(3)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4)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

對真正以傳媒為職業,以傳媒人身份賺錢養家的記者來說,警務處是次對記者的定義,毋疑是肯定了記者的專業,讓記者地位大大提升並專職化,更令渾水摸魚者知難而退;而且是次警務處明確對網媒列出條件,日後讓網媒更能透過專業化、資訊化、內容更中肯和豐富的新聞和原創故事才能脫穎而出,締造良性競爭,為開啟無紙新聞鋪路。在新定義下,也會減少有人濫用記者之名或假冒記者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有效杜絕假記者魚目混珠,令傳媒生態更健康,也減少真正記者在採訪期間被不名人士滋擾甚至攻擊的危險。

其實,香港並沒有一套有效規管傳媒工作者的完整官方記者註冊制度,即使政府部門也未能對記者身份和傳媒機構進行認證,或與媒體核對記者身份,而個別網媒的記者人數又較正規電視台或報館多;此外,立法會對記者也自有一套不同標準;有人就是藉着此漏洞,便人人化身記者。

去年,在持續一年多的反修例事件中,有很多穿着反光背心衣,掛着「記者證」,在現場自稱「記者」的人士現身,其中包括貨真價實的職業記者、兼職自由記者、撰稿人、假記者、黑記、沒有勞工保障的「童工記者」、亂港份子,甚至是冒充記者的洋人特務。真假記者,在同一騷亂現場出現,假記者除了製造混亂、捏造新聞、誤導大眾,干擾真正新聞工作者的如實報道,更阻礙警務人員在現場執行職務。過去在多個暴力衝突現場,黑記假記包圍警員、掩護暴徒逃去、並挑釁和攻擊正在執勤的警務人員,同時,也有黑記假記參與「私了」持不同政見的市民。多名假記者被揭穿,反光背心衣原來只是隨街可買的數十元貨色,可見確實有暴徒假冒記者或以記者身份作掩護,進行違法暴力犯罪行為。

其實,部分不符合警務處新定義的記者或網媒,與其表達不滿,大可以不參與相關活動報道,又或轉行,又或轉載其他報道;否則,只要符合新定義下的條件,同樣可以獲得新定義下的記者身份和網媒資格,如果有誠意繼續留下做網媒,新定義可以令該等網媒進步,更能獲得讀者認同;可以令媒體工作者更專業,提高水準。有條件的規範並不一定難以接受,但須由官方或權威認證,而不是由民間協會說了算。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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