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公務員國籍要求涉及修訂基本法? 文:文 武

接連出現兩任廣播處處長擁有外國國籍,有議員詢問政府會否檢討公務員的國籍要求。政府當局認為,《基本法》對公務員沒有國籍要求,現時不宜對公務員的國籍有具體要求。政府的這一觀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筆者認為,基本法對公務員的國籍,並非沒有要求,對一些重要的職位,社會公眾期望只能由中國籍的永久居民擔任,是合情、合理的,政府應認真看待社會公眾對公務員的期望,認為涉及修訂基本法的看法,欠缺說服力。

基本法對公務員的國籍並非完全沒有要求。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同時也規定,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只能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基本法條文中的從這段文字應怎樣理解?筆者認為,「可任用」這幾個字,意味着公務員的主體應由永久居民中的中國籍人士出任。但因應香港的實際情況,也可以任用永久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士。此外,基本法亦明確地列出幾個重要職位,要求只能由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在「愛國者治港」的新時代,社會對所有公職人員都有更高的要求,所有公職人員都必須是「愛國者」,這已是最基本的要求。國安法亦規定,所有公職人員都必須宣誓效忠。

對於公務員,市民也期望他們不要只把公務員工作當作一份工,而須有「公僕意識」,能盡心盡力服務香港特區。所謂「公僕意識」,就是要求公務人員要忠於自己的國家,要為市民服務,尤其是在關系到香港整體利益和市民大眾利益的重要時刻,要有擔當精神,敢做敢為。

社會上有不少意見認為,擁有外國籍的人士出任公職,會出現雙重效忠的問題,因為他們首先要效忠自己所屬的國家,出任香港公職時,也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兩者之間會否發生衝突,確有值得擔心的地方。

對於一些純屬技術性的崗位,涉及的政治效忠問題或許可以忽略,但對於一些重要的崗位,尤其是負有政治責任的首長級的崗位,就不能夠忽略「雙重效忠」的問題,因而有必要對擔任這些崗位者的國籍,要有所考慮。政府在選人用人之時,因應相關職務的性質需要,將國籍納入考慮的範圍,這應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立法會議員關注政府選用公務員時,未能充分考慮國籍問題,以致出現連續兩任廣播處處長都有外國國籍的問題,要求政府作出檢討。而政府當局卻認為,檢討涉及修訂基本法的問題,難以令人信服。

文:文 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