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擅解國安法,特首發現了嗎? 文:陳凱文

特首李家超早前發表的施政報告,雖把「鞏固法治核心價值」放在首章之內,但實際上卻沒任何司法層面的改革措施,只有搞了一些所謂法治教育的委員會和計劃,似乎顯示現屆港府根本不覺得香港現行的司法制度存在任何問題,之前有市民感到不滿,只因所謂的「法治教育」不足,所以才會把着眼放在加強所謂的教育之上。

李家超
李家超

更讓人感到憂慮的是,報告宣稱要增強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但港府眼中的所謂「國際社會」,一向只有美國及其盟國,而她們對於香港法制的所謂「不滿」,主要來自《港區國安法》實施,還有親西方反對派政客被捕及被判刑。如此一來,香港未來會否為了顧及所謂「國際社會」的看法,於是無論反對派幹些甚麼,都選擇隻眼開隻眼閉,即使是執法也是「雷聲大雨點小」,乃至在解讀《港區國安法》時「摻沙子」呢?

上篇文章談過香港執法和司法系統,在修例風波爆發前的不作為,本篇則要談一下,香港法院在審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過程中,其實已不下一次的「摻沙子」。其中一個典型例子,便是黎智英被起訴後申請保釋的案例,高院最初解讀《港區國安法》第42條時,認為它跟《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門檻和法律原則「相差無幾」,於是准許黎智英保釋,最終終審法院認為原訟庭錯誤理解第42條,排除了本地法例的「有利於保釋的假定」原則,黎智英亦因而不准保釋。

黎智英和前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違反科技園租契案,周二被法庭裁定欺詐罪成,案件押後判刑。
黎智英和前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違反科技園租契案,周二被法庭裁定欺詐罪成,案件押後判刑。

表面上而言,終審庭在此案推翻了原訟庭對於《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解讀,黎智英亦因不獲保釋,看起來似是糾正了錯誤,實際上卻是香港整個司法系統在越權行事。《港區國安法》第65條只有把釋法權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整條條文隻字均沒提及香港法院,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不論原訟庭還是終審庭均沒釋法權。換言之,她們在該案中擅自對於《港區國安法》第42條加以解讀,其實都是偷偷地篡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國安法釋法權。

事實上,香港法院蠶食中央事權,可算是個「慣犯」,過去還曾篡奪中央的違憲審查權。根據《基本法》第160條:「香港原有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整條條文都沒提過香港法院有權判別本地法例是否違憲,但過去法院卻透過釋法,擅自行使本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違憲審查權。

由此看來,雖說《港區國安法》規定案件須由指定法官審理,但也不代表香港法院不會越權,乃是用盡方法削弱整部《港區國安法》的阻嚇力和震懾力。事實上,終審庭的釋法,雖令黎智英申請保釋失敗,卻為後來准許部分反對派政客保釋,開了方便之門,亦為後來透過擅自釋法,來為部分國安法罪成的被告人製造各種減刑渠道或理據,使整部《港區國安法》逐漸變成「無牙老虎」。

月前支聯會的何俊仁獲准保釋、近期仍在刑期覆核的「呂世瑜案」,以及早前審結的「賢學思政案」,都是透過解釋甚至是「僭建」國安法條文,最終成功申請保釋,乃至是罪成獲得減刑的典型案例,只是幾單案件究竟有何問題,要談篇幅可能甚長,為了維持文章的可讀性,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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