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在5月通過之後,24名港島區議員終於在上星期宣誓,至於九龍和新界的區議員何時宣誓,似乎尚未公布。事後,民政事務局確定 17 名區議員的宣誓有效,另指有 7 人的「宣誓的有效性存有疑問」,因此已向有關區議員發信要求提供額外資料,以決定其宣誓是否有效。
當中,被確定宣誓有效的泛民區議員有七人,分別是中西區彭家浩;灣仔區顧國慧及民主黨楊浩然;東區梁詠詩、仇栩欣及民主黨周卓奇,以及南區司馬文。至於被質疑宣誓有效性的七人,楊雪盈及彭卓棋因在初選案被控違反《國安法》,其餘的梁柏堅、韋少力、蘇逸恒、陳榮泰及黎梓欣,則曾借出議員辦事處作「35+」初選票站之用,蘇逸恒則在民主黨港島區初選名單中,排在已經潛逃的許智峯之後。
可以說,監誓人質疑上述七人的宣誓有效性,是因為他們參與或協助「35+」初選,而其目的是促致若干人士在立法會選舉中取得過半數議席,藉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等議案(毋論有關議案之目的和內容),逼使致府接受他們的要求,屬於修例後《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AA(3)(f)(ii)條的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即坊間俗稱的「負面清單」行為。
然而,監誓人可能基於程序正義上而言,須給予對方辯解機會,所以沒有立即「一棍子打死」。在此情況之下,答辯人若是強調,自己參與或協助「35+」初選,只是純粹為了增加自己或自己支持的侯選人取得立法會議席,而非支持他們在取得立法會議席後無差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議案,以此要脅特區政府,其辯解又獲監誓人信納的話,最終便有機會被確定為宣誓有效。
當中,答辯人或許可以「35+」初選舉辦單位並沒要求參選人簽署任何文件,承諾自己當選後無差別地否決政府提案,亦可以其所屬政黨 (如:民主黨)並無參與所謂「落墨無悔」的立場書聯署,作為自己並非支持「攬炒」,並無作出「負面清單」行為的理據。可是,即使答辯人或其所屬政黨並無簽署「落墨無悔」立場書,可能只是避免墮入法網,而不是不支持「攬炒」。
更重要的是,如答辯人曾借出議辦作「35+」初選的票站,即使其個人或其支持的侯選人沒有「攬炒」的意圖,但是初選本身的客觀效果,並非只會增加某一人獲勝的機會,曾簽署「落墨無悔」立場書的侯選人,亦有機會獲勝,亦即是可從中得益。
在答辯人明知其他侯選人有着「攬炒」的意圖下,依舊為其提供獲勝的機會和便利。由於初選案正在審理中,假如最終被裁定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借出議辦作為「35+」初選票站的行為,亦屬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3條的「協助顛覆國家政權罪」。
換言之,答辯人主觀上是否支持藉着「35+」初選達致「攬炒」的目標,其實難以實證,但是借出議辦作初選票站之用,卻是客觀效果上為支持「攬炒」的侯選人提供協助。另一方面,借出議辦作初選票站之用的區議員,其宣誓如獲監誓人信納之後,初選案被裁定罪名成立,屆時政府便會相當尷尬。既然如此,監誓人不如現在便判對方宣誓無效好了!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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