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港漂」爭消費券,純屬扮有做事 文:陳凱文

上篇文章提到,早前18名立法會議員連同32個機構,竟然在未經全體議員同意下,擅自用立法會抬頭的信箋發表聯署信,有着涉嫌發布虛假文件之嫌。另一方面,這份聯署信呼籲政府「考慮向有納稅、有貢獻卻未待滿七年的非永居人士,在派發消費券時給予港人同等待遇」,其建議內容本身以及背後所反映的價值觀,均有值得斟酌之處。

首先,香港要吸引和保住內地和外地人才,關鍵理應在於工作和發展機遇,例如:能夠吸引對方來港的工資待遇,以及理想的就業前景。能夠提供上述招攬外來人才的誘因,主要源自企業而非政府。把本來可靠人力市場以「無形之手」自行調節之事,議員卻要政府出手,變相等於叫政府拿着納稅人的錢,去幫商家佬吸引和挽留外來人才。

其次,既然誘人的工資、待遇和就業前景,才是招攬和挽留人才的根本,這些因素若在當今香港繼續存在,對方收到政府派發消費券,只不過是錦上添花。反之,外來人才若是不滿留港就業的待遇,或者對就業前景悲觀,即使收到政府派發的消費券,對方花完後還是會離開。那群議員竟認為政府可靠消費券挽留人才,這是嚴重高估消費券的效用。

其三,由於香港受新冠疫情影響,實行了出入境檢疫的措施,增加了內地和外地來港人才回家探親的難度,因而減少他們來港就業或創業的誘因。參與聯署的議員難道天真地認為,區區的幾千、一萬元消費券,能抵銷入境或出境檢疫措施所帶來的負面因素乎?可見這些議員把發放消費券,硬要說成是挽留人才之舉,只不過是一些編出來也沒人信的理由。

因此,這批立法會議員若是真心想挽留外來人才,便應根據外來人才的原居地,提出香港如何能恢復「通關」之法,例如:他們想挽留的海外來港人才,便應爭取港府進一步放寬國外入境者的檢疫措施。反之,若是想吸引和挽留內地專才來港,便應建議港府創造對內「通關」的條件,以解決「港漂」在疫情下長期無法回家,造成部分人因此而離港的問題?

例如:趁每日確診數字近期跌至三位數,便建議港府重啟全民強檢計劃,藉此查出潛藏於社區內的隱形傳播鏈,從而促使香港達致社會面清零,以便向內地爭取免隔離通關。如此又引伸另一個問題:這些參與聯署的議員,為何要跑去建議一些常人也能知道,派些少錢根本挽留不到真正外來人才的建議?是有人視所謂「港漂」為潛在票源,但爭「通關」會觸動其他既得利益的奶酪,於是藉着幫「港漂」爭取消費券,讓自己看起來好像有為對方爭取過一些事嗎?

其四,熟悉《基本法》及其相關的合憲性審查案例,或至少是提出建議前,查找相關法例和案例,是立法會議員應當具備的能力。《基本法》第36條規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不是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才可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這點終審庭已在「孔允明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FACV 2/2013)一案中指出。

在此情況之下,發放消費券顯然不屬基本人權,而是一次性發放的社會福利,議員本可根據上述《基本法》條文及相關案例,呼籲政府不以居港年期作為發放限制,不論是否永久性居民皆一視同仁,但是參與聯署的議員沒這樣做,反而在非永久性居民當中,以所謂「有貢獻」、「有納稅」再行劃分,試問這樣的福利發放標準,究竟有何法理依據呢?這18名立法會議員,實在有責任向公眾解釋。

更重要的是,聯署為「有納稅、有貢獻卻未待滿七年的非永居人士」爭取消費券,背後其實反映着一種極其市儈的價值觀,兼且是變相鼓勵本地港人以「有納稅」、「有貢獻」,將新來港人士加以區分,有着挑動社會分化,引起香港居民之間的不滿、加深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之嫌。然而,這是另一個值得深入談討的話題,為了維持本文的可讀性,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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