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應否再押後嗎? 文:陳凱文

特首選舉早前因疫情宣布押後,政府日前再度刊憲,公佈了新的特首選舉投票日為5月8日,提名期則為4月3日至4月16日,同時公布了今次特首選舉主任,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家雄法官。由於候選人必須在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及星期六上午9時至中午12時,親身到中環愛丁堡廣場三號展城館遞交提名表格,公眾假期並不辦公,而15日和16日均是公眾假期,所以選舉提名的實際時間,將於4月14日下午5時結束。

換句話說,如無新的消息宣布選舉再次押後,特首選舉將會在今個周日正式展開,只是政府之前宣布押後選舉的原因,是當時的疫情嚴峻,而政府宣布押後的2月18日,政府公布的新增確診數字,為507宗確診、255宗無症狀感染及2 867宗狀況待定個案。可是到了今日執筆之際,香港公布的新增確診數字,為3,162個本地個案,再加快測呈陽申報個案4,432例,以及151死亡,可見疫情比之前更嚴峻。

如此便引伸出一個有趣的問題:香港現時疫情明明比2月中旬時嚴峻,為何現在又不宣布再次押後選舉呢?根據特首林鄭月娥在3月16日的說法,是候任特首當選後要籌備組班,工作量龐大,選舉日期越押後,候任特首進行這些重要工作的時間便越短。她又表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再押後行政長官選舉已超出特區政府可處理的能力,也不可能由特區政府自行決定,要視乎中央取態。

只不過選舉越押後,候任特首當選後籌組班子時間越短的問題,在之前第一次押後已經存在。況且,《基本法》只有規定特首的任期為五年,主要官員則沒有任期限制,即是從法理上而言,候任特首當選後如未有時間籌組班子,可先讓原有的主要官員繼續留任,直到對方找到更合適人選時,再根據《基本法》第48(五)條向中央提議更換。

行政會議方面,《基本法》第55條雖規定行會成員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特首的任期,但既然說到當選者因選舉押後而沒時間籌組班子,對方自然亦可先讓現屆行會成員暫時留任,未來找到合適人選「埋班」,再決定如何執位,反正在法理上而言,行會成員的任免權在特首手上,毋須事先經中央批准。

是故,選舉是否押後的問題關鍵,應該是選舉在當今疫情嚴峻的情況下舉行,能否確保其公平性。如果政府說現在不押後,亦不會影響選舉公平性,2月中旬時的疫情,乃至2020年立法會選舉舉行前的疫情,都不比現在嚴峻,政府又為何要押後選舉呢?可見政府若要保持其邏輯一致性,實在應該以當今疫情尚未緩和為由,再一次押後選舉。

至於《基本法》規定了特首任期為五年,再押後特首選舉已超出特區政府可處理的能力之說,必須建基於特首選舉押後至今年七.一之後。假如不是的話,現屆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仍可引用《緊急法》,訂立新的《緊急情況(選舉日期)(第六任行政長官)規例》,將特首選舉日押後至今年七.一之前的任何一日,即使是6月30日亦可,法理上亦毋須事先提請中央同意。

當然從政治現實的情況上來看,不論立法會和特首選舉的押後,相信港府都已事先獲得中央的同意,或至少是默許。如此說來,之前特首選舉能押後至5月8日,某程度上是否反映現屆港府曾向中央承諾,能在4月3日的選舉提名期之前,令香港本地個案成功「清零」呢?如果不是的話,4月3日又會否是中央要求現屆港府落實「清零」的死線呢?

如上述兩個假定,其中一個為真的話,我們或許便能理解,為何現屆港府不再決定或不再爭取押後選舉。畢竟,現在香港不但未能「清零」,疫情還要比當日宣布押後時更嚴峻,似乎意味着有人未能如期完成抗疫任務。在此情況之下,選舉日期是否再次押後,或許對某些潛在參選人而言,已變得再沒意思。可是無論如何,特首選舉在疫情比過去嚴峻下不押後,邏輯上總予人一種前後矛盾的感覺,亦有可能被人拿來「抽水」,這是有關方面理應考慮的課題。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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