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不能凌駕防疫 文:朱家健

疫情持續,香港需要眾志成城,才能戰勝疫病,全民以聯防抗疫,才能撥開污雲。疫情下,不少餐飲和服務性行業從業員需要坐鎮前陣,面對顧客,甚至提供貼身服務,有些從業員手停口停,即使確診或家人染疫需要自行隔離,個別從業員依然上班,罔顧其他同事或顧客利益,即使僱主向該疑似染病員工查問病徵或病歷 (吃退燒藥可以暫降體溫),該等員工仍然可以以私隱而拒絕透露,威脅其他持份者。

社工的日常工作服務對象包括免疫力或自理能力較弱的長者、兒童和院舍人士等,但部分社工非但沒有接種疫苗,更未有向服務機構和服務對象透露自己的接種紀錄或曾否確診,這猶如把服務對象「賣豬仔」,他們或會因接受該等社工服務而增加染疫的風險。

另一個例子,在第五波疫情初期,個案仍徘徊於雙位數和低三位數時,人人自危,很多市民為了自己和家人,均會去檢視自己居住、上班或曾逗留的大廈是否有確診個案,筆者從每天公布確診個案所在樓宇的衞生防護中心網頁,發現身處辦公室的大廈屬「疫廈」,後來大廈管理公司向業戶透露確診個案所在樓層,但卻沒有公布確診者的性別和所在單位,其實向其他業戶提供這些資料卻是有需要的,好讓同層使用同一洗手間的業戶員工能更提高衛生防範意識。此外,筆者所住的大廈同在第五波疫情初期曾有確診個案,管理公司卻因私隱問題,未有向大廈住戶透過確診者所在單位甚至樓層,筆者認為如果披露確診者的地址,在那時期的確可以達到更好的抗疫效果。

要知道,披露確診者所在地址或性別,並不是標籤化,而是否確診,病歷和接種紀錄也不算是什麼私隱,反而在關鍵時期,分秒必爭,這些資訊更是衛生資訊大數據,可以更好更快斬斷傳播鏈,堵截疫情蔓延。

在三月中旬,香港特區政府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繼續賦權註冊醫生於至刊憲翌日的14日期間內,強制任何按臨牀判斷懷疑已染上新冠病毒的人士接受檢測,並就相關指明刊憲。在該段指明期間內,如註冊醫生於專業診治過程中,按臨牀判斷懷疑病人已染上新冠病毒,可發出書面指示,規定他或她接受核酸檢測。換言之,即使醫生和病人建立了對保密和信任關係,但在刊憲下,醫生仍須要求病人接受核酸檢測,換言之,患者的病徵和病歷在這次重大疫情的私隱定位雖然沒受動搖,但刊憲的法律權力仍可以規定醫生揪出疑似病者接受核酸檢測,進一步篩出社區隱形或瞞報患者。

打趣分享一則笑話,如果日後私隱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日後填申請表格時,連「性別」一欄也可以「私隱」的理由拒絕向他人(包括當面收回和核對表格的人士)透露。私隱不能矯枉過正,更不能凌駕防疫措施,我們不要胡亂把私隱形容為一項權利,試問我們如果沒有履行社會義務,又哪來被賦予公民權利呢?

生命,與私隱比較,絕對更值得被保護。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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