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取締假新聞是撥亂反正 文:朱家健

過去三年,無論是黑暴或疫情,坊間、社交平台和通訊軟件群曾謠言滿天飛,更有已倒閉的媒體以捏造故事當新聞販賣,再配合個別網媒的內容農莊,信息真偽難辨。當中,有人惡意散播虛假消息,但也有人被刻意誤導後,卻「好心」轉載,陰錯陽差被利用成了傳播假消息的幫凶。

其他的假消息,還包括把舊新聞重新以「新聞」包裝並推出;又或把一段虛構設計對白與某名人相片巧妙地拼在一起,誤導讀者陳述是節錄自名人;此外,更有「張冠李戴」或「斷章取義」,甚至乎是是AI智能技術,模仿名人的聲線或從聲音數據庫抽出特定詞彙再作拼合,名人因而被「插贓嫁禍」代言,再以訛傳訛。

其實,如果沒有新聞話語權或消息發放平台,要透過公眾渠道澄清謠言確實不容易,百辭莫辯,只能透過訴諸法律,透過提出誹謗訴訟,要求發放虛假消息者,澄清及撤回不實陳述,但很多時候,虛假信息發放平台或討論區帳戶持有人在境外,又或平台因聲稱涉用戶私隱而拒絕合作,而且誹謗訴訟操作耗時,很多時假新聞已經發酵,假消息已向接收群眾進行「洗腦」,造成先入為主和難以扭轉的觀念,即使撒回或澄清也已無補於事。

取締假新聞須透過立法手段,造成阻嚇作用,而且把惡意發放假新聞、假消息刑事化,治亂世用重典,也須加重違者的罰則。既然建議是刑事化,那麼執法和調查也應交由警方處理,而受假新聞、假消息所影響的企業、團體、組織或個人,也應可以透過民事索償,向肇禍者追討因假新聞、假消息而造成的合理損失。

當然,也有聲音或會指出,涉事者可以以不知情、本身被誤導、信息來源未被核查、引用錯誤渠道、甚至乎打錯字而引起的美麗誤會等為由作為合理辯解,又如果假新聞發放者屬於傳媒機構,究竟除了假新聞發放者須負上刑責外,校對者、審稿編輯、總編輯和新聞機構則是否需要背負刑責,這點需要在立法時一併考慮及釐清。

以澳門特區為例,澳門特區《民防法》第25條、澳門特區《民防綱要法》更已把「突發公共事件」定義為「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即如果在假消息在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構成社會威脅,同樣可被治罪。新加坡的《防止網路假資訊和網路操控法例2019》(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2019)則賦予該國政府指定部長法定權力,強制要求發佈者及包括境外平台移除涉虛假的消息,並追究發放和散佈謠言者。

國際形勢複雜,如果假新聞的發放,涉及有組織的境內外敵對行為,更應視為違反國家安全法並依法辦理,甚至乎,如果發送者涉外國記者,或涉收受境外資金而發放的撰稿人、媒體人或時事評論員,或是來自境外的來稿/投稿,須強制對來稿者作出登記和背景審查。至於如果發放假新聞、假消息網媒的伺服器在境外登記,香港特區官方新聞機構如新聞處須及時作出譴責、澄清和聲明,以正視聽,避免香港公眾被該等假新聞、假消息所誤導。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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