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仍容得下「港獨」前擁護者? 文:朱家健

報章報道,新界北立法會議員張欣宇聘請的議員助理楊振謙,在過去曾在社交平台上發表「光X復香港,時X革命」的帖文,楊也曾多次於《熱血時報》撰文,張欣宇用公帑資助的薪津,聘用偏激人士擔任議員助理,變相為「港獨」份子開闢一條進入立法會的通道,變成避風港,或成為國家安全的缺口。張欣宇回應,引導偏激、迷失青年重回正軌;而楊振謙也表示,自己過去曾迷失發表錯誤言論,並為過去錯誤言論道歉,亦感謝給予他機會和信任的人。

香港人對「瀆誓六丑」記憶猶新,後發展到第六屆立法會延會一年的非建制派立法會議員 (除了鄭松泰) 自行辭職,而鄭松泰也因循立法會議員當然委員報名行政長官選委時,被選舉資格委員會裁定不符合選委資格,因而同時被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第七屆立法會議員更在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監誓下完成宣誓程序,以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

問題是,立法會議員選舉有資格審查,只有符合資格者才能通過門檻,但他們所聘用的助理,在錄用前又是否有資格審查,又應該由誰作把關呢?如果有書面陳述聲明,作出效忠中國香港特區、擁護香港基本法的承諾,又是否有足夠的監督和執行?如果實施,行政會議成員私人助理、區議員助理、區議員義工甚至是臨時暑期工又是否適用?

其實,包括議員助理的公職人員應該對政府、接受服務者和公眾有受託人責任,他們在入職時應該已包括簽署聘用合同、《保密協議》等文件,而一旦任何議員助理違反責任,除了有公眾監察、聘用他的立法會議員、立法會秘書處也可以依法解約和作出追究。當然,如果涉特定罪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和廉政公署也可以作出調查和行動。

現時,香港未有確立公職人員的保密法律,須依靠公職人員入職時簽署的《保密協議》以及誓言內容。當然,也要聘用的單位或議員去決定只聘用合適的人員,否則他/她本人也須承擔作為僱主的責任。

面對國際形勢變化和安全威脅,香港特區除了對香港基本法第23條具憲制責任外,更可考慮修訂現行《官方機密條例》(香港法例第521章),以防止香港特區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文件、檔案、書信來往等洩漏,甚至外傳境外,確保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並同時設保密期限,可以設二十年,在保密期限後解密,讓公眾有合理知情權。

平心而論,如果一個人徹底洗心革面,不妨給予機會,但只可負責涉非機密性質的工作,如接待、聯絡、設計、文書等議員助理日常工作;其他的昔日迷途羔羊也會痛定思痛,告別過去的不羈,重新做人。始終他們也需要吃飯,給他們一份體面工作,就是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否則他們或會未能及時醒悟,誤了一生。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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