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區治理後的首場區議會選舉,已於本月17日接受提名,早前宣佈將派八人參選的民主黨,最終改派六人參選,當中除了朱子洛外,其餘五人均在前年區議員宣誓安排落實之前辭職,因而被質疑為何今屆還要參選。為此,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解釋:「我不會認為當時沒有宣誓就是拒絕宣誓或是拒絕認同,我們已說過很多次,我們每次參選,我們選舉聲明都有相關條例是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我想這個情況是沒有改變過。」
顯然,羅健熙此一說法,是在玩語言偽術。誠然,在完善地區治理之前的《區議會條例》第34條,已規定任何人必須填妥一份載有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才能成為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但客觀事實是:連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過去在參選時也曾填妥這份擁護效忠聲明,這便衍生一個問題:究竟誰能保證參選人作出的擁護效忠聲明,是否出自真誠,而不是因為填妥聲明是參選法定條件,所以才去簽署呢?
根據當時的選舉相關法例,是由選舉主任負責核實侯選人所作出的擁護效忠聲明,究竟是否出自真誠,但是此一機制存在幾個問題:一是選舉主任在政府級別內,屬公務員而非政治任命官員,加上過去亦無公務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宣誓安排,不能排除當時有人立場上也有問題,又或者是受到所謂公務員須建守「政治中立」的思潮影響,因而故意「放生」不真誠的參選人。
即便選舉主任本身沒有立場問題,我們也要考慮上屆區選舉行之時,正是修例風波鬧得最凶的2019年十月,其時不但不時爆發暴動,甚至連法官都曾被黑暴發出死亡恐嚇。在此政治形勢和治安環境之下,我們實在難以奢求級別上只屬中級公務員的選舉主任,能夠為了完成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工作,而不顧自身乃至家人的安危。某程度而言,修例風波時所爆發的黑暴浪潮,才會逼使政府後來決定要完善地區治理,改革提名機制,並且建立政治任命官員負責的資格審查委員會。
退一步而言,即使我們假定原有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既沒把關人問題,亦沒受修例風波影響,舊制度還有事後違反聲明的問題,即是:候選人簽署聲明的一刻,確實沒有擁護和效忠上的問題,但對方在取得參選資格後,又或者在正式就職後,才來個原形畢露的話,在舊制度下根本沒有任何罷免機制。正因如此,政府才會加入區議員就職時宣誓的安排:一是滿足《港區國安法》第6條規定,二是防範有人取得參選資格後,作出違反聲明的行為,三是加入違誓者可被罷免的機制。
是故,羅健熙的所謂辯解,根本解答不了宣誓安排落實之前,為何要去辭職的行為。假如他們認為簽署了擁護效忠聲明之後,一直都沒做過任何違反聲明之事,他們即使不辭職參與宣誓,其宣誓也會有效,正如部分能夠通過宣誓安排的民主黨區議員一樣。唯一的合理解釋,便是他們曾經借出其議員辦公室作「35+初選」票站之用,深知宣誓也不過關,而且當時坊間傳言,宣誓不過關的區議員,將會被政府追回上任以來領取的薪津。
如此便衍生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既然辭職是因為相信自己曾協助過「35+初選」,所以即便參與宣誓,也是過不了關,他們現在出來參選,對於過去協助「35+初選」的行為,又絲毫沒有悔意,又憑什麼讓提名者相信,他們是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呢?可以說,部分人認為民主黨今次參選,不過是故意攪局,正是源於他們派出一些宣誓前辭職的前區議員參選也!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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