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發布一份長達45頁報告(該報告)。「人權高專辦」在該報告中,將我國在涉疆問題上,所採取的「打擊恐怖主義」與「抑制極端主義抬頭」等努力,演繹成「新疆發生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它又明確表示,說甚麼我國「對疆實施的人權侵犯行為,可能構成『危害人類罪』」?!這是在演哪門子的戲?
那邊廂,就在今年5月28日晚,「人權高專辦」高專:蜜雪兒·巴切萊特(Michelle Bachelet)在親訪新疆後,發布正式聲明,她感謝北京邀請,介紹自己在「廣州」、「喀什」與「烏魯木齊」的訪問行程,讚揚我方在「減貧」、「特定群體保護」、「人權法治保障」、「維護多邊主義」等方面所建立的成就與付出的努力,她還介紹了與我方達成的合作成果。在涉疆問題上,她表示在新疆的交流對話是在「不受監督」情況下進行,根本沒有附和美西方炮製的新疆存在「種族滅絕」、「強迫勞動」、「宗教壓迫」等世紀謊言。
值得大家關注,「人權高專辦」與「高專本人」巴切萊特在評估我方一貫對「涉疆問題解決辦法」所呈現的兩種截然不同立場,可謂是立場有失分寸,「人權高專辦」確切性存疑。咱們必須對它的無端指摘提高警惕。
還有,有失實指控提出:北京借「打擊恐怖主義」措施,對多達百餘萬「維吾爾族」與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人士在「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培訓中心)實施閉環限制、拘留等措施。事實上,眾所皆知,「人權高專辦」可動用的資源有限,根本無法充分與適當地處理針對我方對所謂「維吾爾族」與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人士如此龐大的壓迫失實指控。
於2013年3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針對發生在「北韓」境內,涉嫌嚴重有系統性、廣泛性侵犯人權行為,全面開展調查行動與處理大量文件編製工作。值得注意,該「調查委員會」擁有龐大的調查小組(註1)。而「人權高專辦」則自發性地,主動收集所謂證據,支援其針對我國解決涉疆問題採取的必要措施所提出的指控。「人權高專辦」單一依賴26名自稱曾被拘留於我方政府設施人士的面談記錄、結合自稱受害者家庭成員自白面談記錄,對「涉疆問題」提出質疑,基礎有不妥之處。大家注意,「人權高專辦」所依賴的事實基礎存疑,捏造事實根據風險極高。
「傳聞證據」不能作為事實分析的單一依據,這是《證據法》一個基礎性法規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根據《國際法》與《戰爭法》設立的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審判」(該法庭),專門用於審判納粹戰犯。該法庭雖然對「傳聞證據」有所放鬆(註2),但因「人權高專辦」所提供受訪者信息中,其中一項指控針對我國當局在新疆「培訓中心」使用酷刑,殘害被拘留人士的身體與心理健康。筆者對它這種摒棄基礎性法律論證精神,而完全倚賴「傳聞證供」作法表示驚訝。大家注意,那些來自所謂新疆「培訓中心」前學員可能因自身過往不愉快的人生經歷,怨恨自己的祖國而產生個人偏見,影響相關證據可靠性。最糟糕的莫過於別有用心的人捏造出這些所謂證據,弄虛作假。
「人權高專辦」把關於「培訓中心」是否恰當的「舉證責任」強加於我方這一點,同樣有失公允。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法律原則提出起訴方全權負責「舉證責任」,證明所有爭議事項與反駁辯方提出的任何辯護理由(註3):無合理疑點作為舉證的準則。 因此,即使將「舉證責任」推到我國頭上,舉證標準也應該是《普通法》系中較低的「民事法」舉證標準:基於可能性的權衡。
基於可能性的權衡,我方能證明新疆「培訓中心」措施不但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實施的,而並受到嚴格法律監督。 「培訓中心」課程內容很豐富,包括:標準普通話口語與中文書面語、法律常識與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則着重於反恐、平和認知、心理感知與行為模式,幫助學員調整心態、重建家庭與融入社會。最重要一點,在過程中學員享有個人行動自由與通信自由。
儘管「人權高專辦」批評我方在新疆的「打擊恐怖主義」措施是含糊不清,但該報告沒有提出北京刻意設立「培訓中心」來壓制人權。 《美國反恐法》明確顯現壓制人權的明確意圖, 一瞥美國「反恐法律」與「行政命令」,立見與我方相關規章制度兩者之間的鮮明對比。以下例子有助於大家更好瞭解美國在本土受到恐怖主義威脅時,「反恐法律」與「行政命令」雙管齊下,對人權施加極其嚴格的限制。美國在「911事件」之後,採用「特別引渡」制度:為獲取資訊,美國政府「授權」執法人員扣押並將嫌疑人轉移到第三國,在那裏他/她將可能在未接受審判的情況下,遭受到虐待或酷刑(註4)。
基於上述「授權」,嫌疑人被視為「非法戰鬥人員」,被轉移至「古巴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無限期拘留。這些被美國拘留於海外的嫌疑人,飽受酷刑折磨與定期強行偵訊, 更糟糕的是,他/她們被剝奪聘請辯護律師的權力,人身安全自由沒有受到《日內瓦公約》國際人道法律的保護。儘管奧巴馬政府曾有計劃關閉「古巴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但這個「合法黑洞」至今仍然維持着日常運作。對已故「美國憲法權利中心」前主席邁克爾· 雷特纳(Michael Ratner)來說,「古巴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是一個可惡人權罪行與在自稱崇尚法治國家(美國)本土上沒有地理位置的「離岸魔鬼島」(註5)。
誠然,實施於「古巴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被拘留者身體上的不人道行為,已遠遠超越構成「危害人類罪」罪行元素的門檻。可惜,這種「危害人類罪」形式的行為在美國
有廣泛性的運用與有系統地淪為普遍性國家行為。在Rasul v Bush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被關押在「古巴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的外國國民可以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審查其被拘留背後的合法性。 為了讓正義得以伸張,「聯合國」屬下的相關人權組織應對「古巴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涉嫌牽涉以上所述的人道、人權災難,進行調查。
為保護咱們的國家在國際社會的名譽,我國必須對「人權高專辦」提出毫無根據的指控進行反駁。根據我國聯合國代表團,該報告建基於反華勢力捏造出來的虛假資訊和謊言。 該報告的發表不可避免地損害「人權高專辦」的信譽。 我國不能夠繼續容忍這種無理的誹謗行為。我國更沒有閑情來應付「人權高專辦」多餘的無端訓誡。
「人權高專辦」對我方在新疆展開「打擊恐怖主義」措施的未經證實指控已站不住立場。同樣,它應無法再通過隨意使用「聯合國印章」,公證捏造出來的虛假資訊與蓄意攻擊我方的謊言,盲目附和反華勢力。它也無法鞏固其在人權問題上的道德權威。長期以來,虛假資訊與謊言式指控一直是反華非政府組織、敵對美西方國家與維吾爾族流亡團體運用的反華工具與渠道。
中美之間的地緣政治競爭提醒大家,這裏除美西方主導世界高調提倡的「人權問題」之外,弦外之音充斥着反華敵對情緒。為恢復「人權高專辦」與聯合國屬下其他相關人權組織的國際信譽,我國與其他新興國家針對為這些組織進行必要改革權,應得到捍衞與努力爭取維持。
註 2: Geoffrey Robertson (傑弗里·羅伯遜),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London: Penguin Books 2006 at p 250
註 3: Woolmington v DPP [1935] AC 462, available at https://www.bailii.org/uk/cases/UKHL/1935/1.html
註 4: Tom Bingham 「The Rule of Law」London: Penguin Books 2011 at pp 138-139
註 6: Rasul v. Bush, 542 U.S. 466 (2004): available at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Rasul_v._Bush
(閱讀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Xinjiang report casts doubt on UN panel’s credibility (HK China Daily; 22 Sept 2022)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291459#Xinjiang-report-casts-doubt-on-UN-panel’s-credibility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社區幹事(太古城西)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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