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有曲解或濫用《限聚令》嗎? 文 : 陳凱文

黑衣人在太古城中心商場高叫反修例、反警察及「港獨」等口號。警方依限聚令驅散。
黑衣人在太古城中心商場高叫反修例、反警察及「港獨」等口號。警方依限聚令驅散。

早前,有人在太古城中心舉行大合唱活動,逾百名黑衣人在場高叫反修例、反警察及「港獨」等口號。部分人士高舉涉及「港獨」等旗幟。警方到場後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並在網上發出呼籲提醒不要參與群眾聚集,否則會違反俗稱「限聚令」的《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

及後,有意見聲稱部分活動參與者,根本互不相識,並跟其他人保持1.5米以上的距離,質疑警方濫用《限聚令》。時事評論員徐少驊則在網媒撰文,批評警方《限聚令》定義不清,又質疑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人權法》),以及批評警方涉嫌胡亂檢控,違反《警隊條例》。

所謂保持1.5米或以上距離便不算聚集一說,相信是來自「限聚令」第10(2)條規定:「如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某聚集的任何參與者,與在該地方進行的另一聚集的任何參與者,兩者距離不足1.5米,而該等聚集的參與者總數多於4人,則每一該等聚集,均屬須解散聚集。」

可是,第10(2)條所訂明的須解散聚集,只是警方可要求在公眾地方聚集人士解散的其中一種情況。根據《限聚令》第10(1)(a)條的規定,只要獲授權人員合理地相信,該聚集屬受禁羣組聚集,亦可要求在公眾地方聚集的人士散去,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命令者,即屬犯罪。

另一方面,《限聚令》第2條:「羣組聚集」的定義為「多於4人的聚集」,第2及3條則訂明,「受禁羣組聚集」是指在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聚集,可見並無聚集者之間是否互相認識,或者有否保持1.5米距離,不是違反《限聚令》的考慮條件。

由此可見,《限聚令》根本不是定義不清,而是有人認為「羣組聚集」的定義過寛。可是,相比其他國家所推行的「禁足令」,香港實行的《限聚令》已經寛鬆許多,規例把「羣組聚集」的定義訂得較寛,才能避免有人蓄意鑽法律空子,從而減低新冠肺炎在公眾聚集過程中傳播的機會。

那麼,《限聚令》又是否違反《人權法》呢?雖然《人權法》第17條保障了港人和平集會的權利,但也訂明政府為維護公共衛生的必要,可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可見政府為了防疫需要訂立《限聚令》,並不違反《人權法》。

除此之外,根據《警隊條例》第50(1)(a)條規定:警員如合理地懷疑對方觸犯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其拘捕行動乃屬合法。是故,警方根據《限聚令》第10條的規定,要求受禁羣組聚集的參與者解去,票控或拘捕不服命令的人士,均不違反《警隊條例》。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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