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兩篇文章提到,全國人大自從決定建立港區維護國安法制之後,所謂的建制陣營,便不時出現一些神級隊友,做出一些趣緻的行為,以及發表一些妙論。更神奇的是,建制派的神級隊友,絕不只是一個兩個,而是不斷湧現,令人不禁懷疑,所謂建制陣營的存在價值,究竟是為了甚麼。
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為例,她在日前接受英媒BBC專訪時,便宣稱「如果《國安法》將適用於香港的法律,那個人在香港犯法,在香港被抓,當然是由香港法庭去審理」。同情地理解,鄭若驊乃是希望說明,在港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不會被押至大陸受審,但問題是現在詳細條文尚未正式公布,她是憑甚麼斷定,涉及港區國安法的相關案件,必定由香港法院審理?
事實上,根據人大決定的第四點,是「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這裏的「有關機關」既可以是執法機構,亦可包括檢控機構和司法機構。是故,即使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也只說香港法院對涉及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是否有審理權,須由國安法的條文作出規定。
至於鄭若驊在訪問中提到,刑事法律裏有一個屬地原則,即「哪兒的法律由當地法院審理」,這又是讓人聽得一頭霧水。事實上,屬地原則是指一國或地區對於境內發生的犯罪行為或案件,擁有刑事司法管轄權,不受涉案人士的國籍身份限制。
然而,這不代表香港法院必然擁有涉及國安的案件審判權,因為《基本法》第19條第三款列明:「香港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換言之,假若維護國安被視作「國家行為」,香港法院自然沒有涉及國安案件的司法管轄權,而是有可能由中央在港設置的另一個法院,再由內地派駐香港的法官,或中央任命的另一批香港法官審理。
此外,鄭若驊談及喊「港獨」口號會否被抓的問題時,亦是含糊其辭。其實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任何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已屬觸犯煽動意圖罪。換言之,作出或意圖作出煽惑他人支持「港獨」的行為,包括喊口號及掛橫額,現時已屬刑事罪行,根本毋須留待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才能提出檢控。
當然,若論鄭若驊最為有趣的言論,便是她談及英國要求中國收回港區國安法的決定,否則將放寬香港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人簽證逗留期限時,宣稱「英國政府有自己的權力去就BNO護照決定怎麼去做,在國際法層面,兩個國家應該尊重」,還說「我們不應該評論英國做這件事」。
顯然,鄭若驊似乎不明白的是,英方若是純粹地放寬BNO的逗留期限,你或許還能說是英國內政。可是,英方現在是以此要脅中方收回建立港區維護國安法制的決定。雖說英方此一要脅未必有效,但也算是干涉中國內政,違反聯合國《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第二條的規定。
由此可見,從鄭若驊在訪問中的回答來看,不難看到她在「好心做壞事」。當然,所謂「好心做壞事」這一說法,乃是假定鄭若驊接受英媒訪問,目的是為中央和港府辯護的。問題是:動機這一回事,我們又不是對方肚內的蛔蟲,誰又能知道答案呢?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