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港區國安法(七)︰執行國安法 文 : 丁煌

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簡稱︰人大)通過「港版國安法」,全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下簡稱︰決定)。

「港版國安法」具健全的法律基礎。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指出,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7年回收主權時,設立的「特別行政區」。「人大」按具體情況並以法律的形式,對香港特區內實行的制度作出規定,而第62條則明確指出「人大」擁有「制定」與「修改」法律的權力。此外,《基本法》第18條的第三款明文規定,經「人大」立法程序的「全國性法律」可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直接執行。再有,「港版國安法」是在香港飽受黑暴蹂躪之下推出的確保國家安全的政策,關係整個國中華民族和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合憲、合法、合情、合理!

因此,任何香港人或其他人不論持任何意見或態度,「港版國安法」已是板上釘釘,不為任何人的意志所左右。《決定》通過後,人大常委會將在此框架下着手進行「港版國安法」具體立法工作,而「執法」問題成了眾人關注的焦點。

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後,「港版國安法」便成為香港其中一條法例,與香港目前所有法律具同等的地位。

眾所周知,香港實行普通法。在普通法制之下,香港700多萬市民中的任何一個人若涉及的刑事案件,需經過三大程序處理︰(一)律政司根據普通法原則「表面證供成立」,提出起訴;(二)法庭將會根據普通法法理在「毫無疑點下」定罪和(三)香港終審庭將會運用普通法做終極裁決。

以黃之鋒為例,律政司將根據黃在5月28日之後的所做所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作出判斷;若表面證供成立,便提出起訴;法庭將在「毫無疑點下」作出判決;若黃不服,提出上訴;終審法庭作出最後判決後,黃需服法。

且說,香港普通法法制中,前後共有7條與叛國、顛覆國家有關的不成文法。但是,97回歸之前,主理部門「政治部」被取消了。由於没有「自然人」具體執法,有關法律可謂形同虛設!

​「港版國安法」,堂堂一國大法,豈容兒戲?為確保「港版國安法」「立」後能「決」,《決定》第4項白紙黑字註明,「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在具體條文尚未面世之前,我們只能初步推測,中央駐港機構和內地國安人員將在國安法的執法工作上扮演一定角色。有人更猜測,或在香港警隊內設類似回歸前的「政治部」。本人認為,香港警察對於「撲滅罪行」的能力不容置否,然而對於與國家安全案件有關的搜證工作仍有待專業培訓。再則,近半年來,不少「和理非」向我們尊敬的警隊投不信任票,提出不少質疑,相信「國安部門」獨立於警隊而設的可能性相當大。值得特別指出的是,無論以任何形式存在,有關人員亦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在執行任務時亦不可以侵犯公民的權利。相信,「港版國安法」會對相關職責作出具體的說明,包括由誰去監管這些執法人員是否真的按照法律執法。

此外,有鑑於近年來,亦有不少香港市民對外籍法官投不信任票。一般而言,法官乃飽讀法理之人,相信能理解《基本法》第104條「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雖然如此,相信人大亦會針對「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憂慮作出檢討,推出方案。

按慣例,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且在「雙數」月份的下旬時間舉行。雖剛踏入6月,對於人大的工作,我充滿信心,讓我們一起等待……,時間將證明一切,人大常委頒布新法細文文本後,所有的猜測,所有的抹黑,所有的陰謀論,所有的不安與恐懼將會煙消雲散。

讓我們在香港淨土上一起「舞照跳,馬照跑」。

文:丁煌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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