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94年逐步撤銷「利率管制」之後,本港銀行的存款及貸款利率都可以按市場競爭而自由調節,「存貸息差」不再受到保障,本港銀行業進一步邁向市場化。
據金管局的研究指出,取消「利率管制」後,引入市場競爭對消費者更為有利,存戶能獲取更高的回報,借款人也能以較低成本獲得貸款。
引入市場競爭後,對本港銀行有什麼影響?其一、大銀行在資本雄厚、存款基礎龐大及在容易得到同業拆借的情況下,可透過更低的成本吸納存款。同時間,當大銀行的總體資金成本較低的情況下,它們便可以更低的利率放貸。自此,大銀行有絕對的優勢,並開始擠壓中小型銀行。其二、各大小銀行在「存貸息差」不再受到保障後,銀行傳統的「淨利息收入」受壓,只能不斷想法子多賺「非利息收入」。
何謂「非利息收入」呢?舉例說,客人到銀行匯款、開信用證或辦理任何手續,銀行向客戶收取服務費,便是其中一種「非利息收入」。
此外,例如客戶到銀行做外幣兌換,銀行便能賺取當中的差價。又例如顧客透過銀行購買股票、債券、基金、保險及任何對沖及衍生工具等等,銀行或收取服務費,或賺取差價,或兩者兼得,都算是「非利息收入」。重點是,銀行賺取這些收入時,不用放貸,亦不佔用自身的資本,只一買一賣的賺取服務費或差價,如此種種都會被視之為「非利息收入」。
除了傳統的存貸業務不濟,銀行需要彌補「淨利息收入」的缺口之外,這些「非利息收入」對銀行有什麼好處呢?
這些收入跟傳統「存貸業務」完全不同。銀行不用放貸,亦不用吸納更多存款,既然只是「左手交右手」的賺取手續費或差價,近乎沒有風險,亦不必佔用資本,只要銀行賺取越多「非利息收入」,其資本回報率便會越高;為銀行設定的「經風險調整後資本收益率」(RAROC) 亦會更高。如此一來,只要「非利息收入」越多,RAROC越高,在管理層、股東及監管機構及的眼裡,這銀行的業績便算是越好。
但想深一層,所謂「左手交右手」、「近乎沒有風險」及「不佔用資本」;世上有如此好事嗎?
1. 銀行不再重視傳統業務,只追求「非利息收入」,首先便是一種「消耗自身信譽」的行徑。銀行有什麼「非利息收入」好賺?最直接的方式,自然是推介顧客購買股票、債券、基金、保險及衍生工具等等。銀行利用了顧客對它們的信任,推銷各種投資產品。
在整個業績考核的體制下,銀行最終仍會成為所有良莠不齊的「金融產品」之銷售渠道。起初,銀行只會向專業投資機構及富人推介高風險產品。接着,當這個市場板塊「吃飽」後,金融機構便會想盡辦法把這些「金融產品」包裝成「中低風險產品」,並讓銀行推銷予小市民。
「雷曼債券」爆發之後,監管機構整頓了銀行的銷售規矩。但在新制度下,僅以極其簡單的方式把顧客分類便可以繼續推銷,並容許銀行在1至2分鐘之內向顧客讀出免責聲明便了事。合約細節不清不楚,至今明明有風險的產品仍可視之為「保本」,警告字句及注意事項僅以「小字體」列出。這做法當然並非志在保障小市民,而是利用法律條款,進一步保護銀行的利益罷了。
銀行為了賺取「非利息收入」,向顧客推介各種次級「金融產品」並讓廣大小市民吃虧,這行為對銀行來說絕非「無風險」。最終銀行仍會蒙受「信譽風險」,還會消耗小市民對銀行的信任。
2. 當然,最終虧本的只是顧客或小市民而不是銀行。而且,在監管機構在整頓「不良銷售」後,銀行還可以更安心的向顧客推銷「垃圾產品」。由於只要按指引行事,銷售前說清楚聲明並要顧客胡裡胡塗的簽署,銀行便有很強大的「法律保障」。就算前線員工不依規矩,既然有「法律文件」作為保護,顧客亦很難再怪責銀行。銀行最多亦只是把責任推卸給前線員工,確實是越來越「不沾身」了。反正所謂的「信譽風險」不在「業績考核」之列,亦無法被「量化」,有誰會關心呢?
但銀行向顧客銷售這些投資產品時,其實一樣有機會蒙受金錢損失。例如,在競爭激烈下,銀行仍會向購買投資產品的顧客融資。當客人無力付息或還款時,銀行便可能會有損失。即使銀行對投資產品的價值作出估算,或按時計算其市場價值,並有要求「補倉」等等的機制,但現實情況是,並非所有金融產品都像股票般流通。此外,即使是股票亦可以在幾分鐘之內大跌。銀行所受到的潛在損失,都會比想像中大。
此外,某些以「對沖風險」為藉口的投資產品,例如是「人民幣accumulator」,利率掉期合約 (IRS) 或「匯率及利率掉期合約」(CIRS或CCS) 等等,即使沒有涉及貸款,但銀行為客人購買相關產品時,亦要佔用額度。表面上,銀行只是為客人購買相關對沖產品,但實際上銀行已為客人「背書」。
當客人出現財務困難時,這些accumulator,IRS及CCS的交易對手,便會要求銀行代客人履行義務。銀行要先按合約交付,再向客人追討。如果客人倒閉的話,銀行便要完全承受相關的風險。即使銀行為客人購買相關出沖產品時,會申請額度,這亦會佔用資本,但由於在正常情況下,銀行不用交付,所佔用的資本非常有限。
例如,銀行貸款100元,我們要申請100元的額度,銀行最終損失亦只會是100元。但若銀行為客人購買一份1年期,價值為100元的IRS,佔用的額度可能最多只是5元。但若客人倒閉,銀行要取消這合約呢?在正常情況下,IRS只涉及「利率掉期」,銀行仍有可能只損失6至7元,只比估算略高,但在市場出現波動時,銀行的損失可以高達1至2倍。至於涉及本金兌換的CCS或結構複雜的accumulator,其損失則可以是「天文數字」。
3. 銀行希望賺取更多「非利息收入」,並不斷消耗顧客對銀行的信譽。在「行業自我監管」的機制下,我們很難杜絕這不斷發生的「大災難」。
早在「雷曼爆煲」之前,其實不少「私人銀行」早已向客人推銷了「股票accumulator」,並使很多富人蒙受損失。某些「零售銀行」還膽敢向小市民推介這種產品。由於有不少人虧本而引起不滿,這類高風險投資產品亦最終開始受到一定程度的約束。
當業界有了共識,只向富人推銷高風險的「股票accumulator」之後,便出現了「雷曼迷債」。在本港銀行或許亦是一知半解的情況下,美國投行把「雷曼迷債」包裝成「低風險」產品;在「高風險、高回報」的理念下,明明高風險的「雷曼迷債」,乾脆給予客戶「低回報」,並喬裝成「低風險產品」。本港銀行沒有受到「股票accumulator」的教訓,並把「雷曼迷債」推銷給散戶及小市民。
直至「雷曼爆煲」後,在商業銀行界便興起了「人民幣accumulator」,很多從事中港貿易及生產的中小企都成為了「羊牯」。由於它們從事生產及貿易,比較容易獲得貿易額度,它們以人民幣支出內地的成本,並賺取美元或港元,有做匯率對沖的藉口。銀行便順理成章的以「對沖風險」為藉口,鼓勵它們購買「人民幣accumulator」。
這些港資背景的中小企,早已不適應內地的激烈競爭,本業無利可圖,只得透過購買「人民幣accumulator」,藉人民幣升值而賺錢。當人民幣於2015年首次出現下跌後,這些中小企亦出現新一輪的倒閉潮,亦增加了各大小銀行的壞賬。
銀行及投資者都沒有吸取「股票accumulator」的教訓,還造出「人民幣accumulator」的災難。當大家都真正對accumulator感到害怕時,大夥兒便開始投資「內房債」。
內房商早已伸手向本港銀行取得貸款。整個香港銀行界也「吃飽」後,怎辦?內房便開始透過本港銀行發「境外債」。起初,這些「內房債」的銷售對象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接着,「私人銀行」便邀請全港各大富商及地產商一同參加這場「盛宴」。最後,由「零售銀行」接力,當然連稍有資本的散戶也不會放過。
總的來說,當本港銀行開始不再專注傳統的「存貸業務」,只集中火力賺取「非利息收入」之際,銀行界便成為了一個「合法詐騙中心」。
4. 最後,即使是一般「非利息收入」,不涉及太多未知的風險,又是否真的「不佔用資本」呢?換句話來說,銀行賺取各種差價及服務費,真的可以「無本生利」?世上真的會有這種好事?
大家不妨想清楚,為何客戶會願意到某銀行做兌換及匯款?為什麼客人不介意你收取服務費?客戶要看銀行處理資金往來的能力。如果某銀行在兌換及匯款時的收費較便宜,又方便快捷,自然較容易獲得客人的支持。
但說穿了,客戶始終仍要看與該銀行的整體關係。例如若某銀行一直支持客戶,並給予相當規模的貸款,或客戶在存款時經常取得一個比較吸引的利率,客戶才會願意把兌換及匯款等「非利息收入」之業務搬過去那間銀行。
換句話來說,「非利息收入」仍與「淨利息收入」環環緊扣。所有「非利息收入」的生意,都是全靠傳統的「存貸業務」所衍生出來。
最後,比較有趣的是,很多中小型銀行大股東及管理層只以「大銀行手法」經營中小型銀行,只講求RAROC,不斷挖空心思的想多賺「非利息收入」。銀行管理層除了在消耗自身銀行的信譽之外,亦為了「高佣金」而推銷諸般「垃圾金融產品」而讓客人及自身陷入財務危機。此外,銀行全體上下只追求「高佣金」,只會不斷破壞與客戶的關係。
某些大銀行實力雄厚,即使破壞了現有客戶的關係,但所謂「客死客還在」,亦未必會動搖其根基,但中小型銀行破壞了自身與客戶的關係,卻是難以修補。
若我們「回帶」看看,只有理順傳統的「存貸業務」並專注「淨利息收入」、真正理解每名客人及維持良好的客戶關係,才有可能成為「大銀行」。任何一間「大銀行」,都不是靠專賺「非利息收入」而起家的。
文:寒柏
從事金融業,亦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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