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港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利跨境商貿活動 文:朱家健

1月29日,筆者在線上參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合辦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研判會,在《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實施,關於民商事的司法協助安排,陸港兩地約90%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基本可以相互認可和執行,減少就同一爭議分別於兩個司法管轄區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省卻漫長又複雜的審訊過程,同時,也省去了訴訟方部分訟費開支。

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分開兩個部分,一是在香港特區登記內地民商事判決;二是在內地執行香港民商事判決。

在香港特區登記內地民商事判決,適用於2024年1月29日或之後所作出的內地民商事判決;根據內地法律屬刑事性質的法律程序中作出,並載有一項命令,飭令該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補償或損害賠償支付款項;不屬遺產繼承、部分知識產權和部分海事、指明法團程序/自然人破產、指明選舉法律程序、判決涉及在條例生效前訂立的選用法案協議、婚姻或家庭案件等被排除的判決。內地的生效判決,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內地判決;或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內地判決;或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內地判決,而按照內地法例不准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或上訴的期限已屆滿。申請人負有披露的責任,他須全面及坦誠披露的責任;一旦案件有新發展,影響擬登記的內地判決可否強制執行,申請人須向香港法院作出披露,不得隱瞞,並須以補充誓章形式告知香港法院。

至於在內地執行香港民商事判決,需要擬執行方在香港法院登記處先行取得香港民商事判決的經核證文本,並需要作出誓章,述明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詳情,判決是香港的民商事判決,並在香港生效,而判決不受任何暫緩執行所規限,並針對該判決提出覆核或上訴的期限已屆滿或列明覆核/上訴屆滿期限,並計算判決衍生利息的利率 (如適用)。香港特區的生效判決,即香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競爭事務審裁處,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的判決。

預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實施,陸港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利好跨境商貿活動,兩地法院的大部分判決,均可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相互認可,並在完成登記後強制執行判決,這有效保障了守約方的法律權利。當然,這個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是在判決完成後 (審訊終局、上訴期屆滿、對方在上訴期屆滿前不作出上訴,或按法律不能對該判決作出上訴)才由申請方提交予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法院申請執行,不存在影響判決,或兩個司法管轄區法院不存在交換資訊或不會出現互通司法信息,因為在法庭作出判決前,也未必知道判決是否會被申請方提交到另一個司法管豁區法院申請執行,充分保障兩地法治,更減少了大財團以無限司法資源欺凌弱勢訟方行為,或被執行方把財產調送到內地/香港特區的司法管轄區以逃避法律責任的情況。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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