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需要訂立『好人法』嗎 文:吳家俊

本年6月2日在荷里活廣場的不幸命案,社會隨後衍生多項爭議話題,記得見義勇為的酒樓廚師輝哥嘗試協助拯救,如果當日有更多的路見不平人士制止與搶救,悲劇或可免,引發的爭議話題之中較少人觸碰的是,本港有沒有需要訂立行善人保護法 ( 俗稱『好人法』)? 輝哥七一受勳,傳遞社會正能量,使大眾反思這個話題。

英美歐州多國現時已有類似『好人法』的法規,緣起外國面積廣,多偏遠地,怕傷者在荒郊失救,鼓勵駕駛者途經現場時,主動去協助報警找救護,美國在1959 年加利福尼亞州制定了各州中最早的『好人法』 ( 又稱『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法例是給自願向傷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意在鼓勵旁觀者對傷病者施以援手。香港一直以來都沒有制訂類似『好人法』或『好撒馬利亞人法』, 然而內地已有類似法規, 筆者早年接觸《民法總則》年代,《民法總則》第 184 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內地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繼續沿用保留。《民法總則》規定救助人自願實施救助行為,突出救助行為的美德,因此,立法對於救助行為從救助人的善意出發, 雖然立法明確刪除了救助人『重大過失』擔責的情形,但是不代表救助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該救助行為就當然合法,還需要結合救助人的主觀善意進行實際狀況考慮。

香港有一宗海上事故案例,甲船去營救遇險的乙船,丙船違反航海規則並魯莽去營救,更因此造成意外,導致甲船船長身亡,丙船雖原意去拯救乙船,法庭則認為丙船不能推卸拯救時的過失之刑責。日常生活, 街上原意挺身而出的市民,往往擔憂自己的施救行為會否令自己捲入法律責任, 因此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在面對人命傷亡千鈞一發, 都寧願視而不見, 不敢伸出援。內地未施行『好人法』時, 常遇救援人士遭獲救者索償的似非而是的訴訟, 令 『好人』難做。

內地相關法律實施後,社會反應正面,至少讓義不容辭人士解除後顧之憂,讓善行善意得到尊重,大力弘揚了社會主義優良價值觀,讓社會互相幫忙精神彰顯。現今成文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國家當中雖對救助是否一種義務的法律觀點有迥異,都仍然有制訂保護行善者法律。 香港究竟有否需要類似法規, 如社會認為有此需要, 眼前已不乏外地參考例子, 立法工作相信並不艱難。然而香港面積小,傷者流落荒地致失救機會較低,與外國情況有別,未必要立法強制途人協助聯絡救護員, 規管力度未必要複製其他地方, 但作為保障見義勇為的市民和鞏固扶危救急社會氛圍, 值得社會各界進一步研究。

文:吳家俊

城市智庫研究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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