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在香港實施,至今半年,已出現多宗涉違反《港區國家安全法》而被拘捕和檢控案例,相關案件仍在排期等待法院審訊,而當中案情較為嚴重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也「開齋」用作加控某傳媒大亨,然而,一門新法律在確立概念、立法、調查、搜證、形成案例、發展理論、跨域法律比較、法律改革諮詢等是需要悠長過程,以2012年6月生效的香港本地法律《競爭條例》為例,現在也僅有六宗檢控個案,可見孕育嶄新法律範疇,建立大眾的認知,普及教育,還需要若干個年頭。
同是《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特區卻較香港特區先行整整早了21年,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仍是一條未有被使用的法律,但已起了震懾的作用,這就是法律存在的價值。當然,澳門特區的《國家安全法》普及和教育均較香港特區成熟,而澳門特區的相關《國家安全法》和架構已老早制度化;另外,《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不但是由時任澳門特區政府主動作出,澳門特區的立法原意,是因為澳門特區政府當年要履行和完善澳門《基本法》立法的憲制責任;而香港特區則是因為發生了繼「違法佔領」後,又發生了「旺角暴亂」和持續一年的黑暴,於是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同日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有止暴制亂之效,所以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對《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的原意、歷史、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在《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後,香港特區分別成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增設國家安全顧問、在法院指定專門審理涉《國家安全法》案件的專職法官、警務處設立國安處、入境處和律政司設立負責案件的專職人員等,這是《國家安全法》制度化的雛型,但礙於涉國家安全事務案件的機密性和神秘性,一般平民百姓也無從觸碰這個制度;筆者認為,要彰顯《港區國家安全法》的效力,立竿見影,需要把制度常態化、實體化,讓普通市民能受到國家安全法、以及《國家安全法》所衍生的制度是並存的,正如在香港特區引入《競爭條例》後,並在加強對社區和各行業從業員的宣傳教育,已經讓「反壟斷」、「反圍標」這些新概念成功「移植」香港法律土壤,並在香港社會文化落地生根。
透過建立案例、在社區群組解讀條文 (當然在疫情下,暫只建議透過視頻形式進行)等,可容易讓香港市民「目睹」《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骨架」,畫龍點睛,法律的其中一個功能在於其制度顯而易見,未拔劍已令敵人聞風喪膽,知難而退。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