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立法(二)︰從法理基礎重提23條 文:丁煌

立法的前提是法理基礎。香港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具以下三方面的法理基礎。
​其一、《基本法》第23條清晰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一禁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二禁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三禁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三禁之「立法原意」是以法律形式禁止任何有損國家「主權」和「安全」以及領土「完整」與「統一」的行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第23條本身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簡而言之,香港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就23條中列明的事項自行立法。
​國家安全是國家發展的前提。為確保國家安全,每個國家均訂有法例保障其主權、領土完整與統一,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等。就美國而言,自1947年杜魯門總統簽署兩院通過第一部《國家安全法》,今天的美國國安法已涵蓋情報、技術偵察以及懲治間諜等方方面面。其後, 1949年美國重新頒布了《國家安全法修正法案》,將「國家軍事部」改組為內閣級別的國防部,而國防部長擁有武裝力量的管理權與指揮權。此外,1991年頒佈了《國家安全教育法》設立數以億元國家安全專款針對大專院校學生進行國安教育,以長久維護美國國家安全。
​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至2014年廢止。有鑑於國際風雨不斷,暗流湧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6月通過,7月實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下簡稱︰國安法)。其中,國家安全定義為「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由於《國安法》未有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因此法律在香港及澳門並不適用。
​其二、《國安法》第1章第11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再有,第2章第40條則寫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2008年10月22日,澳門特區政府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2009年1月6日,澳門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2月25日通過細則性條文。經行政長官簽署,刊憲後於2009年3月3日生效。
​與澳門並無不同,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依法就23條進行本地立法,香港政府責無旁貸。23條立法非但關乎國家整體安全,亦保證香港的平穩發展。
​其三、與內地的大陸法不同,香港施行普通法法律制度。在《基本法》之下,香港政府通過自己的立法程序,訂立一套富有香港特色而適合香港特區特色的國安法,既完善了《基本法》,又能使整個國家安全完整化。
​綜上所述,從法律層面上來說,23條立法的內容有法可依,存法律適當性,法理非常穩健。

文:丁煌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