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利劍高懸,DQ4應自行離開議會?

儘管民意調查結果未達過半數的授權門檻,21名泛民立法會議員作出「政治」決定,延任一年。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卻表示「部分被裁定不符合參選資格的議員,不適合繼續擔任議員,應該考慮自行離開議會」。

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騏、梁繼昌等四人(DQ4)曾被選舉委員會選舉主任裁定參選提名無效。譚耀宗根據甚麼指 DQ4 不適合繼續擔任議員?

答案是《港區國安法》。

特區政府選舉委員會選舉主任按照《港區國安法》的要求,劃定了喪失參選立法會資格的五條標準:

1. 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

2. 進行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

3. 原則上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以及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公布實施;

4. 表明意圖在確保於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

5. 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以及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的人士,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選舉主任認為,參選人到訪外國或發表文章,以尋求外國政府制裁中國與香港,是干預中國和香港的內部事務,屬違反國家安全行為。參選人請求外國政府向中國和香港政府實施制裁,根本性損害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和香港的一國兩制的憲制框架。因此,參選人並不是真確和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及香港特區。

選舉主任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在《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下,不可或缺的憲制責任。而《港區國安法》第一條亦列明,實施《國安法》是為了「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所以參選人反對《國安法》,代表他們並不支持和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

選舉主任指出,《基本法》第73條列明立法會的職權,包括「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

選舉主任認為,無差別地否決任何由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和財政預算案,意圖癱瘓政府運作來逼使政府接受政治要求,代表參選人無意忠誠履行憲制框架內的議員角色。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列明:

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二)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公民黨5子(楊岳橋,郭家騏,郭榮鏗,陳淑莊,譚文豪)於2019年9月2日聯署去信美國參眾議會「請求」美方盡快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並表示特首必須在其《施政報告》落實「五大訴求」,否則該黨黨員將會否決所有政府議案。如此行為若發生在《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後,可能構成干犯《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罪行。

而若 DQ4 延任之後兌現其「競選承諾」,「無差別地否決任何由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和財政預算案,意圖癱瘓政府運作來逼使政府接受政治要求」,則可能構成干犯《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罪行。

顛覆國家政權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列明: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惡意「拉布」, 搗亂立法會程序,造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立法會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可構成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顛覆國家政權罪」之犯罪行為。

若泛民議員,包括 DQ4,選擇延任而依然固我,不老老實實的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很可能面對《港區國安法》的檢控。

《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若 DQ4 要延續「議會戰線」抗爭,則可能面對《港區國安法》的檢控,最終不但仍然面對 DQ命運,更可能「人生更精彩」。

不抗爭搞局,留在議會只為了那一年400萬酬津嗎?一年後恐怕只有選擇「退出政壇」一途了。

《國安法》利劍高懸,議會外街頭與議會內都一樣!

鄺家賢

中國法學會理事

亞太法律協會會長

香港執業律師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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