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雖在上星期已宣布暫緩《逃犯條例》的修訂, 但是反對派並沒因此作罷,還要提出所謂的五大訴求, 包括要求政府「承諾不檢控示威者」、「取消定性暴動」、「 追究開槍責任」、「撤回修例」,以及「要求特首林鄭月娥下台」。 及後,特首召開記者會道歉,但是沒有回應民陣的五大訴求。 部分網民及大專院校學生會隨即揚言,政府若在6月20日5點前, 不肯答應所謂的五大訴求,將會「行動行級」。
不諱言的說,在政府讓步的情況下,民陣得寸進尺, 實在是意料中事。然而,他們所謂的五大訴求,竟然包括「 承諾不檢控示威者」及「取消定性暴動」, 則是完全無視法治的表現。我們必須知道,6月12日當日的集會, 究竟有無人觸犯暴動罪或其他罪行,必須在警方搜集足夠證據之後, 再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正式落案起訴。
至於律政司最終是否決定落案起訴,則必須根據《基本法》 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同時根據現行法律、可接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 控方已知的其他相關資料,以及遵守現行《檢控守則》的規定。 當中,《檢控守則》第1.2條列明,檢控人員不能因為案件(d) 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在政治上可能帶來的影響,( e) 傳媒或公眾對有關決定的可能反應,或者 (f)被告的政見或其他主張,而受到影響。
換句話說,假若證據不足,律政司自然撤訴, 即使特首作為政府元首,也沒權要求律政司撤銷檢控。另一方面, 律政司必須遵守《檢控守則》,不可能無視證據,「 承諾不檢控示威者」。 民陣現時竟然要求律政司保證不檢控所有6月12日的示威者, 根本是要求政府干涉律政司的檢控工作,無視《基本法》 第63條的規定。
除此之外,根據普通法,如有人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 或作出任何作為,使檢控不當地中止; 或者使到原本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 便有可能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現時民陣發言人多次揚言, 政府不答應撤訴的話,將會採取進一步行動,等同利用政治壓力「 逼使檢控不當地中止」,有着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的嫌疑。
至於「取消定性暴動」,其實跟「承諾不檢控示威者」一樣, 均是無視法治。如上所述,究竟有無人觸犯暴動罪, 須先由律政司決定是落案起訴。其次,即使律政司落案起訴, 還須經由法庭審視控辯雙方所羅列的證據,再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 最終作出裁決。換言之,只有法院才能裁定當日的集結是否暴動, 民陣的「取消定性暴動」訴求,又是否要求法院,無視所有證據, 直接裁定當日的集結是否暴動呢?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民陣至今依然堅稱, 6月12日當日沒有一人是暴徒,這是睜眼說瞎話。事實上, 不少媒體都曾拍到當日有示威者掘起龍和道的路磚, 以及襲擊警員的片段,即使是外國媒體(如:路透社)的照片, 都曾拍到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磚頭。如此之所作所為, 完全符合暴動罪中的「破壞社會安寧」法律定義。 若是這樣也能算作「沒有一人是暴徒」的話,怎樣才算是暴徒呢?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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