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呂世瑜案

【法律攻防】(2)「呂世瑜案」上訴失敗 影響國安案認罪考慮

呂世瑜後來上訴至終審法院,今年8月被裁定敗訴,維持原判。終院裁定,《國安法》條文規定刑罰幅度是強制性規定,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第33條訂明的3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

「呂世瑜案」與法律衝突審查權 文:陳凱文

換言之,只有《港區國安法》第62條,涉及法律衝突時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原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但條文只解決哪條法律位階較高的問題,並沒述…

「呂世瑜案」的法律效力問題 文:陳凱文

可以說,法院在今次判決中嚴格遵守了《港區國安法》第33條、第45條和第62條的規定,但可堪玩味的是,原訟庭本來是有根據本地的認罪減刑準則,給予呂世瑜減刑,只是控方當時指被告人「情節…

應建立提請人大解釋國安法的機制 文:陳凱文

即使說可以繞過,直接向國務院建議釋法,乃至是直接提請人大釋法,由於現行《港區國安法》沒有任何提請釋法的規定,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便意味着香港法院沒有提請釋法的法理機…

黎智英留港受審的問題 文:陳凱文

如此一來,雖說黎智英在本案中選擇不認罪,但法院屆時又會否以其他《港區國安法》第33條沒述明的法定減刑情節,例如年事已高、患有重病,乃至是所謂的「對社會有重大貢獻」,以此扣減對方刑期…

再論法院「僭建」國安法減刑條件 文:陳凱文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適用於國安法案件,條文中的「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亦應當是指判刑當日未滿21歲,王逸戰在判刑之日已經超過21歲,法院又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