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獨歌」有效撥亂反正 文:朱家健

香港特區政府正在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公眾以任何方式 (包括互聯網活動) 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及/歌曲,或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或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以上行為。

禁制令和臨時禁制令提供一個堅實的法律依據,讓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向已上載、轉載這首「獨歌」的外國影片、影像、劇集、音樂等分享平台,要求這等平台爭取移除相關歌曲,避免被「獨歌」上傳者繼續誤導他人,讓境外人士以為這首「獨歌」(而非《義勇軍進行曲》)是「香港國歌」。在有效釐清後,相信更多人將會掃除謬誤,知曉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獨立並擁有其本身國歌的司法管轄區或國家,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才享有香港特區主權。任何涉嫌觸犯禁制令和臨時禁制令人士,除了涉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並犯下普通法下的藐視法庭罪,可被通緝和被拘捕。

申請禁制令和臨時禁制令,能夠撥亂反正,保障了國歌《義勇軍進行曲》的尊嚴,繼而有效履行香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歌的憲制責任,更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除非心中有鬼,否則一般市民更不用懼怕這個屬禁制特定行為形式的法律工具。

事實上,「獨歌」是散播「港獨」分裂思緒的工具,任何人以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等方式,宣傳或演奏「獨歌」,是有意讓人聯想到把香港視為一個具獨家主權國家,宣揚「港獨」分裂意識相當明顯,已牴觸《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或第21條。

在香港特區政府申請禁制「獨歌」前,曾有賣藝者當街拉奏「獨歌」、曾有在法庭內參與審訊律師的電話鈴星播出「獨歌」旋律、曾有群人有組織地在各大影音平台點撃或購買「獨歌」視頻和音頻,推高其排名;也有人肆意在互聯網平台胡亂誤導他人「獨歌」是「香港國歌」,這些行徑不但毋視《義勇軍進行曲》作為唯一真正國歌不能撼動的地位,也是在向香港特區市民散播「港獨」分裂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同時也是在向全球互聯網用家、參與體育盛事頒獎禮等外國球員職員、現場觀眾和線上直播觀眾傳遞誤導性信息,是在向香港特區撥污水,是在破壞香港特區的形象,已不只於一般惡作劇,而是危害國家安全,必須依法追究並嚴懲。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神聖尊嚴不能冒犯,任何誘導或誤導他人把「獨歌」誤當國歌的荒誕行為,屬於分裂國家、支持「港獨」和侮辱國家的違法行為,不能再被姑息。

文:朱家健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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