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科技化,是否屬美麗的憧憬? 文 : 朱家健

60歲男廚工昨在高等法院承認40年前干犯強姦罪,判囚7年。
60歲男廚工昨在高等法院承認40年前干犯強姦罪,判囚7年。

科技進步,教科書數碼化,聲音同樣可以數碼處理,圖像也可以透過數碼傳送,超級市場引入自助電子繳費服務, 相信日後收銀員的工種也會被科技取替,個別餐廳引入電子點餐程式,恐怕侍應生也要轉行了。日前,有聲音建議,在審訊期間引入高科技,例如控辯雙方代表律師日後可透過虛擬實景技術 VR (Virtual Reality)去作供及盤問證人,證據採納也由資訊科技代勞,問題是真的可行嗎?

特區政府早前向本港律師行和大律師事務所提供一筆法律科技基金專項,供律師事務所申請用作購置資訊科技設備,當然持份者會認為,數萬元的資助只是杯水車薪,但這卻是經營的成本,日後律師們把服務提升,羊毛出在羊身上,再向客戶收取相應費用,這只是一個開端。律師在見證客戶簽署文件時,循例都要查看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以保障客戶和律師自己,但若日後可透過視像遙距「見證」簽署文件,這是否兒戲?現在科技發達,連老千和詐騙集團也跟得上潮流,如果不是面對面,毋疑會增加風險。

因新冠疫情影響,本港司法機構今年4月初首次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透過視像遙距聆訊,讓部分民事訴訟的與訟律師透過視頻向法官作口頭陳詞,這類視像遙距聆訊只適用於極少數的民事訴訟,而部分案件事前已透過把文書原件送交法院;又或只涉及一些較簡短的答問,現階段,視像遙距聆訊措施只適用於上訴、非正審申請、司法覆核等,都是以文書為主,或證據已呈現法院或在稍後程序才呈現法院,而暫時視像遙距未涵蓋刑事審訊。

這視像遙距聆訊暫時未包括證據的呈堂,是因為如果透過視像呈現,恐怕會失真,證物或須被剔除;例如刑事案件可能呈現案中證物,證物顏色的深淺度,甚至色調,視像遙距聆訊恐怕會走樣;而始終,很多證物是立體實物,很難透過視像遙距聆訊展視。另外,證人證詞方面,如證人在非法院現場作供,氣氛不同,也難保證在作供的視像房間內,有其他人同場臨場作出「暗示」或「教路」;法官和陪審團也未必能透過視像遙距聆訊觀察到證人的即場反應。

打官司並不是像多人參與的ZOOM視像會議或講座,取得連結、房號和密碼就可以登錄,法院的視像遙距聆訊還需要克服隱私和電腦保安的問題,例如在視像遙距聆訊現場,有其中一方對證人攝錄,這既是私隱,又是存在人身威脅,將動搖法治的威信;而訴訟也不可以像補習學校或大學透過實物投影機的投射,始終有些文件涉保密。刑事程序始終涉被告的清白和刑事紀錄,在未有更好的方法前,不宜採用視像遙距聆訊。否則如果法官因不懂時而處理犯錯,疑點歸於被告,屆時又眼白白看到罪有應得者因程序或其他原因而脫罪。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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