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豬最近成了新聞常客,幾乎每晚看新聞都能看到野豬足跡。筆者早年曾經居住在南區靠近山邊的地方,每年冬季,野豬都會特別活躍,附近的三角公園,冬天入夜後我就不敢去,因為幾乎一定有野豬出沒。
自問不是愛豬人士,但也不恨豬。我也多次和野豬擦身而過,如果你不主動攻擊牠們,牠們一般是不會攻擊你的。但野豬本身很敏感,脾氣極大,有時候晚上一塊黑乎乎的東西在你腳下,不排除我會被豬嚇一跳,然後反過來我又嚇親隻豬,那就可能會翻臉。
不過今次野豬鬧得熱鬧,有很多因素。
首先是愛護動物。野豬本來存在於自然界,你人類不斷覓地建屋,例如擴建海洋公園,野豬沒有地方去了走下來,你要將牠人道毀滅,是不對的。這話聽起來有道理。但話又說回來,人也是動物。自然界適者生存,本來就沒有規定哪塊地皮是哪種動物的,有能者居之。偏偏人類這種動物最聰明,結果佔了最多的地盤,這也是自然選擇的結果。物競天擇、適者生存,這是自然的基本法則。尊重動物就應該尊重自然法則。
當然,也不是說人類要霸佔所有地盤,能少佔就少佔,但也不能因為愛護動物而反發展,這其實是香港開發土地的其中一個核心議題。
其次是執法手段。漁護署被人發現,職員主動用麵包來吸引野豬在路上覓食,然後將野豬圍捕殲滅,被認為執法有問題。從程序正義而言,這的確是釣魚執法。雖然漁護署職員說,這些豬平時都會下來覓食,就算我不用麵包勾引都會來。但法治講求的是證據,你用麵包勾引牠,整件事就已經不公道了。
再次是政治問題。由於野豬月初在北角襲警,被一些有政治傾向的人認為「有功」。這是人類社會自身的問題,應該教化、懲治這些無聊之人,不能遷怒於豬。
最後,最核心的一個問題:為何懲罰野豬不懲罰餵飼野豬的人?我們人類社會,法律的執行應該以人類為中心。聖人云:寬以待豬、嚴以律人。對豬要人道毀滅,但對始作俑者的餵飼野豬的人竟然一點懲罰措施都沒有,這確實不應該。我絕對支持嚴懲餵飼野豬的人,並提出兩點有效且可操作的建議。
第一、應該誘捕那些餵飼野豬的人。用麵包誘捕野豬不公平,應該派人假扮做野豬,例如披一塊野豬皮毛,四腳趴趴,在那些人喜歡餵飼的黑點出沒。一旦有人走近拿出食物餵飼,假扮野豬的人就一下撲過去,將其捕獲。
第二、有效懲罰。如何懲罰那些餵飼之人最有效?如果參照對野豬的做法,人道毀滅之,恐怕有點過了。這裏可以學學內地的妙招——你犯了甚麼錯,就讓你抓下一個犯錯的人。例如你衝紅燈了,好,那你就站在這裏,抓下一個衝紅燈的人,抓到了就讓你走,以功抵罪。你餵飼野豬是嗎?好,那明晚就由你在這裏假扮野豬,誘捕下一個餵飼的人,抓到了就抵罪了。如此循環。
其實我這妙招,政府只要一公布,保證沒人再敢餵飼野豬了。那剩下的野豬就是主動侵犯人類領地,誅殺之應該沒那麼多人反對了吧。
文:吳桐山
學研社成員,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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