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釋法 文:黎棟國

新民黨黎棟國關注,其中兩個建議職位屬D4級,根據文件列出的工作範疇,屬行政支援多於政策考慮,看不到有何理由要由D4級官員處理。
新民黨黎棟國關注,其中兩個建議職位屬D4級,根據文件列出的工作範疇,屬行政支援多於政策考慮,看不到有何理由要由D4級官員處理。

12月27日傳來人大常委會接納行政長官李家超請求闡明《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就是否容許外國律師在香港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作出解釋。

背境

事緣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King’s Counsel)Tim Owen替黎智英在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中代表他辯護。法官的決定是基於《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第(4)款的規定和相關案例的法律原則行使酌情權。可惜的是法庭在審理的過程中,與訟各方並沒有提出和協助法庭考慮一個既關連,亦極重要的因素,即原則上容許外國律師參與審判是不是《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會不會影響《港區國安法》的健全實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律政司在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才提出相關的新理據,為時已晚。事情到這地步,本地的法律程序已走完,最適當的處理方法便是提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第67條第四款和《港區國安法》第65條的權力作出解釋。

Tim Owen
Tim Owen

為甚麼要釋法?

縱觀世界各國,香港似乎是唯一容許外國律師替涉及國家安全案件被告人辯護的地方。必須指出,《法律執業者條例》對在香港執業的大律師,除了專業資格外,也有嚴格的居港年期規限。原因不言而喻,是要確保他們熟悉本地的法律環境。

要維護國家安全,先決要求是效忠。一個外來人,既不是香港居民,也沒有中國國籍,當然談不上效忠。《港區國安法》有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切實執行《港區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這當然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就任公職時應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作為《國安法》案件被告人辯護律師團隊的領頭人,毫無疑問更是重要的持份者。因此,容許沒有確認或宣誓效忠的外國人參與辯護,在法、理、情各方面都極不恰當。

鑑於《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人大常委會就這個重要節點,釋法闡明立法原意,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健全實施,是完全必要的,也有利法庭依法審理所有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

文:黎棟國

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副主席、前保安局局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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