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女」擬向警方索償 有指法援署要求她再考慮是否興訟

2019年反修訂風波示威中受傷的「爆眼女」,前年已離港赴台灣。據悉她雖身在海外,但仍準備為其受傷一事向警方索償,並就此申請法律援助,希望使用公帑興訟。有消息指法律援助署最近去信其律師團隊,查問她是否確定想提出訴訟,意味其法援申請可能遇到障礙。

消息指法援署要求「爆眼女」再考慮是否興訟。
消息指法援署要求「爆眼女」再考慮是否興訟。

事發於2019年8月11日晚上,負責急救的女事主於彌敦道近尖沙咀警署的衝突現場中,右眼被異物擊中受傷,血流如注,之後被送院治療。其受傷原因眾說紛紜,有指是被警方的布袋彈擊傷,亦有指是有人企圖用椏杈向警署發射鋼珠時,失誤打中事主。

女事主於受傷後,警方成功申請法庭手令,向醫院取得其醫療報告,但她指警方拒絕提供手令,令她無從申請反對,侵犯了她興訟尋求法庭濟助的權利,她就此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高院原訟庭判處敗訴。去年2月她向高院上訴庭上訴,上訴庭隨即於去年4月駁回其上訴,並下令她要支付警方訟費。至於她擬向警方索償之事,根據現時法律,人身傷亡訴訟的興訟限期為3年,即除非獲法庭准許延期,她最遲需於今年8月11日提出訴訟。

有執業大律師指,相信事件並不牽涉任何政治議題,只是關乎公帑是否要用得其所,法援署是否批出申請與否有不同考慮因素,申請人是否在港可能只是其中之一,尚有其他因素要考慮,包括:案件勝算機會、公眾利益或只是個人榮辱等,因為萬一申請人敗訴,法援署甚至要負責對方律師費用,而法援署考慮批出申請時,可能亦會要求對方負擔一部分律師費,如對方表明拒絕支付或沒有金錢支付,申請未必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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