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區議員及特首選委應屬「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應優先按國安法宣誓

林鄭月娥認為區議員及選委應優先納入公職人員宣誓範圍(中通社)
林鄭月娥認為區議員及選委應優先納入公職人員宣誓範圍(中通社)
林鄭月娥表示現時政府仍在釐清公職人員的範圍,希望可盡快將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中通社)
林鄭月娥表示現時政府仍在釐清公職人員的範圍,希望可盡快將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中通社)

《港區國安法》第6條列明,香港居民參選或就任公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不過,條文並無列明何謂「公職人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12)表示,區議員是政治體制內重要組織,選委會肩負選出行政長官的責任,兩者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當局會盡快將修訂條例草案交給立法會審議。

林鄭月娥表示,《基本法》第104條就宣誓的適用範圍較窄,但《港區國安法》的宣誓要求較闊,其中第6條規定本港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按常理而言,區議員是政治體制內的重要組織成員,而特首選委更肩負選出特首的責任,故認為兩者均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須按《港區國安法》宣誓,「一類是區議員,一類是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前者在政治體制雖然無政權的組織,但區議會都是重要的組織,後者更重要,肩負選出行政長官責任,由這個角度看,他們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按國安法進行宣誓。」

而有關的法律修訂工作將在當局落實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工作中進行,林鄭月娥表示現時政府仍在釐清公職人員的範圍,希望可盡快將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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