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江樂士指若公司違國安法罪成 可被取締吊銷營業執照

壹傳媒兩名高層及《蘋果日報》3家相關公司被控違反《國安法》,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根據《國安法》第31條規定,任何公司或團體,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組織,如觸犯《國安法》內的罪行,均須處以罰款。若一家公司在《國家法》下被正式定罪,其營業執照將被吊銷將無法繼續其業務,換言之會被取締。

江樂士指出,若一家公司在《國家法》下被正式定罪,其營業執照將被吊銷,
江樂士指出,若一家公司在《國家法》下被正式定罪,其營業執照將被吊銷,
湯家驊說,大律師公會執委絕少中途離任。(中通社)
湯家驊說,大律師公會執委絕少中途離任。(中通社)

江樂士接受傳媒訪問時認為若檢控者針對疑犯的證據足以讓其相信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他們在進行檢控時便會遵守由律政司在2013年發出的《檢控守則》。而該守則第5節提到,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包括兩個必要部分。第一,所得的可接納證據充分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第二,基於一般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出席活動後表示,若《蘋果日報》等持牌人為被檢控的3家公司中的一家,一旦涉違國安法罪成,可能會影響到《蘋果日報》的註冊。湯家驊表示,「案件與新聞自由無關,你做一般傳媒工作,我看不到你會呼籲其他國家去制裁中國或者香港,我覺得一般新聞工作者有機會干犯《國安法》的機會係零」,但強調若網上有涉及呼籲外國制裁的文宣,就「唔好再去掂呢啲文章」,否則有機會等同「推廣犯罪行為。」

湯家驊指,記者報道「事實」沒有問題,但不能認同背後目的、甚推廣背後目的,或者有機會達到目的,此舉則有機會違法,而執法者會就事件環境證據如電郵紀錄、記者過往的言行去判斷其「犯罪意圖」。對於《蘋果日報》須否停刊,湯家驊稱,要留待法庭的裁決,目前評論相關問題是不尊重香港法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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