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港澳辨︰中央對香港嚴重危害國安行為有管轄權

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行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國際研討會,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會上表示,對「港版國安法」部分案件,中央保留管轄權,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主要責任,而在這方面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及司法工作,應由特區去完成,強調不會取代香港有關機關的責任,亦不會影響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

鄧中華指,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主要責任。(大公報圖片)
鄧中華指,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主要責任。(大公報圖片)

鄧中華表示,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有主要責任,在這方面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及司法工作,應該、也必須由特區去完成。而中央亦應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實施管轄的權力。但他認為,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是少之又少,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關的責任。

鄧中華又形容「港區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權威及地位,任何香港本地法律都不會與此牴觸。而香港亦要設立相應機構,不只是在決策層面,亦要建立權威科學的機構,負責研判特區形勢,制定相關政策,設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及專門人員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中央和特區相關機構都需擁有必要權力,而立法需要賦予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司法權,以及提供經費保障,確保他們高效履職盡責。中央機構應與特區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相關工作,並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信息情報共享。

他又提到,立法既要與内地國安法、反恐法等全國性法律銜接,亦要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及立法方式等兼顧香港社會的認受性,強調雖兩地法律制度及司法體制有較大差別,但内地刑法制度原則與香港差別不大,包括不溯及既往、程序公正、無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等,有關原則都可規定在法律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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