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者治港】港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擁護效忠 若違規被DQ 5年內不得參選

港府將修訂法例,要求區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午(2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條例會界定「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準則,並會在法例中加入具體宣誓要求,例如要「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等。被問及修例後會否設追溯期,曾國衞指暫無此安排,但法例一旦通過,即會按法例執法。

曾國衞指條例不設追溯期。(中通社)
曾國衞指條例不設追溯期。(中通社)
曾有區議員在辦事處掛上港獨標語,修例後將會被視作違規,或會被DQ。
曾有區議員在辦事處掛上港獨標語,修例後將會被視作違規,或會被DQ。

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等,以完善宣誓安排及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和法律後果。草案指明除了《基本法》104條下包含的公職人員(即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之外,區議員都必須宣誓。如因宣誓無效、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取消就任資格,5年內不得參選。

至於有關宣誓的規範,包括清楚界定「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準則;在法例中加入具體宣誓要求,例如要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等;監誓人劃一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的人擔任;及如有議員在宣誓後違反誓言,草案建議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期間議員要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裁決。

曾國衞表示,特首及行政會議今早通過《條例草案》的修訂內容,就「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方面,當局建議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解釋,某人若符合正面清單,則屬符合有關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他若作出或意圖作出負面清單所列行為,則屬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有關負面清單的行為包括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拒絕承認中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事務;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的象徵標誌等等。

他又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區議員基本責任,故將區議員納入今次修例範圍,並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引入相關的宣誓要求。根據《條例草案》,區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區議會誓言,在條例通過後,民政事務局會盡快安排現任區議員依法宣誓。

被問及四名區議員梁晃維、袁嘉蔚、岑敖暉及鄭達鴻在參選立法會時被取消資格,其區議會資格會否在修例後受影響,曾國衞則指,在是次修例亦列明,過去被依法認定不擁護及效忠特區,違反宣誓的人士,亦即等同不具備相關條件擔任區議會職務,一旦條例通過,相關人士即失去區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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