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暴制亂】方仲賢雷射筆案 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 判入獄9個月

方仲賢涉嫌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管有10支雷射筆。(港台影片截圖)
方仲賢涉嫌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管有10支雷射筆。(港台影片截圖)

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涉嫌於20198月在深水埗管有10支雷射筆,經審訊後於今年2月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但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罪成,一直還押候判。法官游德康今日(7日)在區域法院判方仲賢即時入獄9個月。

浸會大學前學生會會長,23歲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8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另於同日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在偵緝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

法官早前在裁決時指出,雖然方仲賢管有10支雷射筆「非常讓人懷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有特定意圖,可能僅用作破壞警方攝錄鏡頭或擾亂警員心神等等,但他在知悉警員身份下逃跑,並多次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刁難警員」;且方仲賢被捕時表現冷靜,亦與警員針鋒相對,「懂得利用巿民對警方的負面感覺保護自己」,可見行動經深思熟慮,其後重設手機更是意圖阻撓警方調查及執行相關司法程序,故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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