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危機】冼國林批律政司草率寫錯疑犯名字:「不可能犯的低級錯誤」

日前5名男女被控在灣仔一單位藏有汽油彈,共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名,案件原在本月4日提堂,惟因律政司同意檢控書上的被告名出錯,全部被告即時獲撤銷控罪、當庭釋放,隨即再被警方拘捕,本月5日提堂,還押至12月候審。關心社會局勢的財經及影視名人兼武術家冼國林表示,管有爆炸品是極嚴重的罪行,但律政司居然在檢控書上將疑犯名字寫錯,質疑律政司不應該犯下如此低級錯誤,是否有心「放生」暴徒。

3名被告前日獲當庭釋放後,再次被捕帶上警車。
3名被告前日獲當庭釋放後,再次被捕帶上警車。
冼國林批評律政司不可能犯下「寫錯名」這些如此低級的錯誤。(影片截圖)
冼國林批評律政司不可能犯下「寫錯名」這些如此低級的錯誤。(影片截圖)

冼國林強調,刑事檢控程序很重要,只要出現紕漏,分分鐘無罪釋放,「當年陳松青佳寧案亦是刑事出錯,一罪兩審,結果陳松青無罪釋放。」

冼國林指出,今次律政司「甩轆」事件,反映出兩個嚴重錯處,「第一,律政司不應犯下如此低級的錯誤,連名字都打錯,難道沒有人覆檢的嗎?第二,沒錯,裁判官在刑事程序出錯,是可以撤銷控罪放人,如果明知這是一個手民之誤,他亦可以讓檢控人員更正後,繼續進行審訊,不必推倒重來。」

冼國林解釋,這次事件是不幸中之大幸,因為第一次檢控時,還未正式審訊,檢控仍然有效;如果法官已審過犯人,中途才發現疑犯的名字寫錯,這情況已形成曾經審訊,再審就會構成「一案兩審」,警方便不能再拘捕再提告。冼國林認為,今次「法官先放人、警察再拉人」的做法雖然合乎法律守則,但司法機構需要作出檢討,以免輕易將罪犯放生。

而早前沙田侮辱國旗案的罪犯被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不少人質疑判決過輕,冼國林亦追問律政司為何至今仍不提出上訴。他直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以上這兩件事件中,完全沒有吭過半句聲;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亦責無旁貸。

港台記者工作期間政治表態 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另一方面,冼國林指出,日前警方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戴上貼有示威標語的頭盔示威,其中一名為香港電台記者。他質疑:「這名記者當時是否在工作時間內示威?他這樣做是否得到批准?如果無,他是否失職?」

冼國林直指,這名記者除了違反《公務員守則》外,更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認為身兼港台台長的廣播處處長梁家榮應該出來公開交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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