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彭博質疑引起恐慌 林定國澄清指絕對沒意圖控制社交平台 鄧炳強斥假新聞

立法會的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和研究《基本法》23條立法的小組委員會,下午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早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諮詢結果。多名議員在會上批評《彭博》引用諮詢文件載列「其他意見」中,有人提及「將 Facebook、YouTube 等網站撤出香港市場」,引起外界恐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政府斬釘截鐵、絕對沒有任何想法,要禁任何社交媒體,強調法律是針對有人利用社交平台發表言論的人。

立法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基本法》23條諮詢結果。(黃冠華攝)
立法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基本法》23條諮詢結果。(黃冠華攝)
立法會討論《基本法》23條諮詢結果,官員及議員嚴陣以待。(黃冠華攝)
立法會討論《基本法》23條諮詢結果,官員及議員嚴陣以待。(黃冠華攝)
林定國(左)與鄧炳強(右)到立法會,向議員講解諮詢結果。(黃冠華攝)
林定國(左)與鄧炳強(右)到立法會,向議員講解諮詢結果。(黃冠華攝)
廖長江(左二)從北京趕回港主持會議。(黃冠華攝)
廖長江(左二)從北京趕回港主持會議。(黃冠華攝)

林定國表示,諮詢期收到超過1萬3千多份意見書,絕大部分支持立法,大部分意見都是正面及具建設性。強調特區政府會馬不停蹄、全速、爭分奪秒,盡快將草案定稿,並交予立法會審議,政府會積極配合立法會的工作,盡早完成立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上表示,97份的反對意見書,當中約一半並無署名或未能辨識身分;有12份來自境外反華組織,或與潛逃外國罪犯同名同姓人士。證明反對立法只佔極少數。他指出,絕大部分建議圍繞個別罪行涉及的範圍、適用對象、刑罰、免責辯護等,會參考有關意見,如果合適,條例草案將採納。

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會上表示,《彭博》近日有報道聲稱「港府有意禁制個別通訊軟件」,其言論隨即引起恐慌,令有意來港投資及發展的商界和優才卻步,希望當局澄清及予以譴責。 林定國回應時表示,可斬釘截鐵地表明,當局不會一刀切禁制任何社交媒體,重申條例只是針對濫用這些工具,作為散播危害國家安全言論的人士,而不是社交媒體的本身,強調香港貴為國際金融貿易中心,非常依賴資訊自由流通,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前提下,仍必須鞏固這個獨特優勢。

林定國形容,有關的言論,聽上去都不合理,極有理由懷疑是唯恐天下不亂的人散播言論,阻礙立法工作。另外,保安局長鄧炳強再三強調,彭博作「假新聞」,特區政府不會針對個別的通訊軟件,他指自己作為應變反駁隊隊長,留意到經常有人會從政府的諮詢文件中擷取一兩句出來誤導市民,更認為香港市民「眼睛雪亮」能夠辨認假消息,葉劉淑儀隨即鼓勵其「繼續反駁啦!」

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亦指出,因應《彭博》的報道,收到不少查詢,他形容「重要的事講三次」,指責《彭博》發布「假新聞」。鄧炳強回應時表示,希望《彭博》自己更正假新聞,避免公信力受到影響。

另一名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亦譴責彭博「做假新聞」,以及譴責身在澳洲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公開有份處理案件的警員、律政司代表及法官全名,認為行動無恥,處理國安相關人員不應該被恐嚇,而《基本法》23條立法,應加強處理類似情況。

立法會選委界別議員管浩鳴,就促特區政府交代境外干預罪的意見,及如何跟進。鄧炳強指出,有人擔憂與外國機構普通交流就違法,其實不會違法,鄧炳強指,留意到很多外國勢力或者代理人,肆意挑動,但其實政府已經解釋很多次,每次與會者都明白不會違法。

立法會選委界別議員何君堯問及,《香港國安法》包括國家如何支援,例如人大可以釋法,若《基本法》23條的內容與《香港國安法》不匹配,釋法權是否在人大常委。

林定國回應時表示,《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根據國家憲法解釋權在人大常委,而《基本法》23條是特區自行立法,一般爭議情況都在香港法庭處理,若涉及在《基本法》層面,都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他認為兩法不應該有衝突,《香港國安法》都有基本凌駕性,草擬都會確保《基本法》23條與《香港國安法》相符。

行會成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指,立法會要積極配合,有需要可一個星期召開7次會,如過順利幾個禮拜就可以搞掂,4月中、4月頭完成立法就更好。他還建議,設立針對性法例,針對阻礙國安偵查的人。林定國指出,現行阻差辦公法例都有規範人不能阻礙執法機關的工作,國安案件都有更大風險,議員建議的立法方向有邏輯,會積極處理。

立法會選委界議員陳紹雄表示,文件提到加入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留意到很多人擔心,免責辯護可能會被不法份子濫用,問到除了需要設立嚴格條件,而由於被告本人最清楚披露國家秘密的原因,被告是否有責任要證明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他又指,創新科研人員不單有機會取得國家秘密,而本身研究亦是國家秘密,問到會否考慮擴大公職人員範圍至包括受資助大學等。

林定國指,不同司法管轄區做法不一,要防止被濫用,門檻一定嚴格不能粗疏,條件會寫得清晰例如凌駕性的事很緊急的事,至於由誰證明,從常理邏輯、免責條款的本質來說,舉證責任在事主身上是合適做法。鄧炳強表示,其他人包括大學教員也有可能違反洩露國家機密罪,不過公職人員要盡忠責任,刑責會較重。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她在大學教授法律近30年,法律學生都熟識一個重要的案例就是英國的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 Others v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GCHQ”)。但凡涉及國家安全的司法覆核,法官都會判政府勝訴。她建議,可參考外國,訂定一個兜底的條例,將規定國家安全內涵的權力,同時賦予給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在必要時可制定保護國家安全的行政命令或規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就「煽惑離叛」罪額外加入針對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的罪行的原素,並應罪加一等。至於「公職人員」的定義,應包括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此外,凡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的行為,建議不被包括在類似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2) 條的豁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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