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男子拆法輪功街站5項刑事損壞罪成 官斥私下執法將為國家帶來混亂

一名男子因不滿法輪功抹黑中共政權,前年在多個地方清拆法輪功的街站宣傳品,被控5項刑事損壞罪,他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日於西九龍法院判決,裁判官李志豪宣布被告所有控罪罪成,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至12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判詞指案件事實證供無爭議,辯方將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完整與私下執法混為一談,實為失焦,強調任何人以冠冕堂皇的藉口私下執法,將會為國家帶來混亂。

辯方律師丁煌離開法院。
辯方律師丁煌離開法院。

被告胡愛民47歲,報稱無業,被裁定5項刑事損壞罪全部成立。裁判官李志豪宣讀判詞表示,法輪功街站數名管理人有作供,被告不否認破壞行為,案件事實證供無爭議。他批評,辯方以中國憲法及控罪重複作抗辯理由,說法牽強難以成立,不同控罪清楚列出被告破壞行為的時間。李官又指,辯方將國安法套用,亦令案件失去聚焦,實為捉錯用神,被告辯稱有權私下執法,因為其目的是維護中國主權的完整性,故作為中國公民是有義務及權力作出有關行為,說法實在強詞奪理,將破壞行為合理化,是故意歪曲中國憲法及《國安法》,將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完整與私下執法混為一談,是否代表「如有人對中央破口大罵,是否代表可以打他,誇張而言,甚至將他殺掉都可以?難道殺人或盜竊也可引用《國安法》作為保護罩?對財物及人均適用?」李官重申,即使有人違法被告也不能私自解決,不論其出發點有多崇高,這也是執法部門的責任,被告不能代替警方執法,任何法治國家亦不容許此事出現,任何人以冠冕堂皇的藉口私下執法,將會為國家帶來混亂,並非社會之福,李官明言,是法庭的責任切實執行國安法及現行法律,以防範、制止及懲治違法行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他同意控方書面陳詞,《國安法》的套用令案件失去聚焦,案件要考慮的爭議並不多,被告是故意作出破壞,辯方合理辯解的說法抗辯不能,亦無法進一步陳詞,不過他尊重被告愛國心態。旁聽法律人士接受採訪時表示,今次李官的判刑,指辯方所指的憲法層面及《國安法》層面的辯護理由是混淆視聽,是無關,而辯方立場很清楚,是案件如不是因法輪功是不會發生,被告清晰地明白,之所以作出破壞行為是因為法輪功在香港廣泛性宣傳天滅中共。他認為,案件判決的重點是,法輪功的元素完整充斥於控罪,究竟在憲法層面及國安法層面上,法定抗辯與控罪案情是否無關,相信有待進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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