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今明加會審議 鄧炳強指管有煽動意圖物品屬違法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明兩日加開會議進行草案審議,今日全天加開了4節會議,討論《基本法》23條立法,明日繼續。選委會界別管浩鳴關注,如果有市民在家中管有之前已停刊的《蘋果日報》,是否構成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立法會今明兩日加開會議,從速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
立法會今明兩日加開會議,從速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
鄧炳強表示,條例草案中「境外勢力」下的「國際組織」,不會純粹因為屬於「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就要負上任何責任,必須配以草案中的犯罪元素,才會構成犯罪。
鄧炳強表示,條例草案中「境外勢力」下的「國際組織」,不會純粹因為屬於「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就要負上任何責任,必須配以草案中的犯罪元素,才會構成犯罪。
吳秋北關注,部分組織曾舉辦「顏色革命」和「公民抗命」的演練,是否會構成「非法操練」。
吳秋北關注,部分組織曾舉辦「顏色革命」和「公民抗命」的演練,是否會構成「非法操練」。
陳克勤問,如有市民在街上檢取到國家秘密,而放在原地或扔到垃圾桶,是否視同犯罪。
陳克勤問,如有市民在街上檢取到國家秘密,而放在原地或扔到垃圾桶,是否視同犯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如法例通過後仍持有這些物品,而這些物品有煽動意圖,就是違法」,強調有關刊物何時印製並不重要。不過他說,要視乎管有人是否有合理辯解;如果相關刊物存放已久,管有人不知道自己管有,目的亦不是用作煽動,則可構成合理辯解。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則指,相關案件正進行司法程序,不便評論。

條例草案中「境外勢力」下的「國際組織」,涵蓋成員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組織,被多名議員指太闊和含糊。鄧炳強回應說,相關定義並不包含任何罪行的條文,任何組織不會純粹因為屬於「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就要負上任何責任,必須配以草案中的犯罪元素,才會構成犯罪。

他又指,「國際組織」和「境外勢力」都是中性的詞語,以往法例所用的「敵人」字眼將不會再用。鄧炳強又表示,目前國際地緣政治形勢相當複雜,亦不斷變化,認為草案中「國際組織」的定義寬鬆度適宜,不會過寬之餘,亦保留一定彈性,配合相關罪行元素後,可有效處理國家安全風險。

鄧炳強又表示,在「非法操練」罪中,操練活動本身的名稱並不重要,最重要是活動性質和內容,是否涉及訓練使用攻擊性武器、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即使有人「掛羊頭賣狗肉」,但「狗肉」始終是「狗肉」。

工聯會吳秋北關注,部分組織曾舉辦「顏色革命」和「公民抗命」的演練,例如教人假扮記者阻礙警方推進、教人搬物資,是否會構成「非法操練」,鄧炳強就指,要視乎訓練內容,難以一言蔽之。

新民黨葉劉淑儀就關注,部分港人到美國進修,可能會被部分州政府要求接受民兵訓練;經民聯盧偉國亦關注,美加有軍事寄宿學校,是否屬草案豁免的教育機構。當局就指,草案已經列出例外情況,包括因為具有外國國籍或居民身分,而需要依法在外國武裝部隊服務,以及教育機構安排作為課程或課餘活動的操練等,其他情況下通常是非正規的訓練,但任何人如果認為自己接受的操練並非危害國家安全,而未被草案的例外情況涵蓋,也可以向保安局長或警務處長要求批准。

經民聯林健鋒關注,商會及商業機構經常會作出倡議,就社會生活水平或政府經濟政策提出法律建議,甚至強烈批評政府表現,是否會構成煽動意圖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指,界定是否犯罪要視乎動機,但煽動意圖罪絕對不阻礙任何人表達反對政府的意見,即使反對意見很激烈,都「甚麼問題也沒有」。林定國又說,需要有不同聲音,令政府施政做得更好,但如果有人藉此挑起仇恨,煽動他人破壞政府及國家,就並非希望政府做得更好的動機。

民建聯陳克勤指,如有市民在街上檢取到國家秘密,而放在原地或扔到垃圾桶,是否視同犯罪。保安局指,市民在檢取到國家秘密後應該盡快交給警方,如明知是國家秘密仍然扔走,可視為合乎披露國家秘密中,「放棄對文件或物品的管有」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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