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被控6.4非法集結罪 今上訴得直

已經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去年涉嫌發文,呼籲市民參加去年未經批准的6.4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案件今年10月開庭後,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今14日)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鄒在得知結果後在犯人欄直稱:「估唔到

鄒幸彤就非法集結的控罪,上訴得直。(文匯報)
鄒幸彤就非法集結的控罪,上訴得直。(文匯報)

上訴人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於今年1月初裁定鄒幸彤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將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陳官認為是鼓勵市民參與六四集會,顯示鄒幸彤鼓勵、說服、提議及施壓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上訴人在社交平台發表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貼文,並於6月4日在報章刊登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章,2篇文章有合共10個句子能達致煽惑,例如「讓政權看見我們抗爭的意志」、「今晚8點,希望見到你的燭光。」

法官指,雖然去年5月警方因應疫情,禁止支聯會六四晚上在維園舉行公眾集會,但證據並無顯示警方有按法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可行措施容許和便利集會進行,因此未能確立警方的「禁止令」的合法性,裁定上訴人挑戰成功。由於「禁止令」的合法性未被確定,因此即使上訴人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於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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