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引終院「共同犯罪原則」判辭 稱暴動主犯即使不在現場亦要負刑責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出,終審法院關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案件「共同犯罪原則」的適用性作出裁決,判辭清楚列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因此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等人,即使不身處案發現場,也可以因為慫使和促致犯案,而承擔法律責任。

鄭若驊指,「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案的意思廣闊,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受禁行為,都可被視為「參與」。
鄭若驊指,「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案的意思廣闊,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受禁行為,都可被視為「參與」。

鄭若驊在網誌指出,判辭亦清楚註明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例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或慫使和促致承擔法律責任。

她又表示,假如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鄭若驊又指,終院的判決指出,「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案的意思廣闊,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受禁行為,都可被視為「參與」,法律亦無規定控方必須證明任何額外共同目的,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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