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駭人聽聞】(1)凍肉店販售貓肉全城嘩然 議員促請部門協調投訴 加重刑罰

不少港人喜愛飼養寵物,根據政府統計處早年進行的住戶調查顯示,全港近一成家庭有養猫狗作寵物,全港被飼養的貓狗數量逾40萬隻。
面對可愛的貓咪與毛孩,人人都甘願化身「鏟屎官」與「狗奴才」服待主子。惟近月,香港竟有人公然出售貓肉及企圖食貓,將「寵物」當「食物」,惹起公憤。有議員認為除了要加強巡查,各執法部門接獲投訴後亦要互相協調,法庭亦應對犯案者加重刑罰,以儆效尤,杜絕不文明風氣。

文、圖:本刊記者

位於新填地街的凍肉店,被揭出售貓肉後一直拉閘未有營業。
位於新填地街的凍肉店,被揭出售貓肉後一直拉閘未有營業。

兩宗駭人聽聞的賣貓肉與懷疑食貓案件,先後於本年初被揭發。一間位於油麻地新填地街的凍肉店,在漁護署及食環署突擊聯合行動中,被揭於店內7個雪櫃中,管有1.255公斤貓肉,40歲吳姓店舖租用人被票控「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新鮮或冷藏肉類)」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兩罪。

被告認罪判入獄10周

吳姓被告承認兩罪,法庭認為他將貓肉出售予大眾風險高,較食用的罪責更重,法庭亦有理由相信涉案貓肉循非法途徑運入本港,當中亦不止一隻貓。考慮到被告正準備出售貓肉予一些立心不良的故意購買者,又或誤購貓肉的人,案件涉商業性質,為向公眾傳達食用或販賣寵物肉是嚴重罪行,故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判囚10周。

另一宗懷疑食貓的案件發生於白田邨,58歲姓張無業女被告被指手持利器及染血貓屍在大廈走廊徘徊,警方接報到場,在單位內發現貓屍,她因而被控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五月再訊。

部門欠溝通延誤執法時機

陳克勤〈右二〉認為有關當局應要正視部門間缺乏協作。
陳克勤〈右二〉認為有關當局應要正視部門間缺乏協作。

關注動物權益的立法會議員陳克勤認為,寵物是許多人的伴侶,獲主人當作朋友或家人看待,當大家得知有店舖公然售賣貓肉,令社會嘩然。陳克勤相信售賣貓肉屬個別案件,但他認為整件事反映有關當局應正視部門間缺乏協作的問題。

據報食環署於案件揭發前,兩度接獲市民投訴,指涉案凍肉店懷疑出售貓狗肉,但兩度巡查均無發現。及後,有媒體報道刊登後,漁護署始與食環署採取聯合執法行動。陳克勤認為,食環署收到投訴後,只到店舖看看有無新鮮糧食牌照後就離去,並無認真查證店內是否藏有貓狗肉。直至被媒體揭發後,才叫漁護署到場搜查,揭示兩個部門之間並無協作。

「一般市民不會知道哪條法例由哪個部門跟進,大家都會當是一個政府。政府部門之間需要有團隊精神,即使事件不由本部門負責,但若發現問題,就要主動要求相關部跟進,並非等有議員提出後才處理。」陳克勤又提醒,涉案貓肉由內地走私入境,販運者更可能是以螞蟻搬家形式過關,所以他懇請食環署與海關通力合作,禁止相關肉流入香港。

港府1950年訂立《貓狗條例》

關注動物權益的陳克勤,曾於立法會中為西貢牛及導盲犬認證問題發聲。
關注動物權益的陳克勤,曾於立法會中為西貢牛及導盲犬認證問題發聲。

其實,70多年前香港曾經流行吃狗肉,惟1949年狂犬病爆發後,市民大眾對狂犬病感到恐慌,認為食狗肉的行為變相鼓勵狗隻進口,提升引入和傳播狂犬病風險。港府遂於1950年訂立法例,條例明文禁止屠宰、出售及食用貓狗,就算管有貓狗屠體意圖食用亦屬違法。根據《貓狗條例》,違者最高可被罰款5千元及監禁6個月。對於今次出售貓肉的凍肉店,租用人被判囚10周,陳克勤批評不夠阻嚇性,更認為律政司應要對刑期提出上訴,以儆效尤。

立法禁止後仍有零星個案

香港過去多年亦曾發生過違法食用或管有貓狗肉的零星案件。2006年,四名男子於元朗一寓所屠宰狗隻以作食用,惟宰狗後未開始烹煮已被鄰居揭發。四名男子被捕認罪後,分別被判處30天監禁,上訴後刑期減為14天。

2020年,亦先後有兩宗類似案件被帶上法庭,一宗為七旬婦由內地購入狗肉,於餐廳與一名老翁交收時,被鄰座食客聽到對話內容後揭發,交易二人涉管有狗隻屠體被捕。

至於另一宗案件,牽涉一名68歲退休漢,於落馬洲新田段馬路上,從一隻疑被汽車撞死的狗隻屍體中徒手取出內臟,並企圖放進膠袋帶走。有目擊市民以100元現金換取該袋內臟並報警。退休漢被裁定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罪成,判監5天,緩刑一年。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最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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