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香港警方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0人。其中,李宇軒因涉嫌協助「我要攬炒」組織呼籲國際制裁中港而違反《港區國安法》及「洗黑錢」。其後,李宇軒獲保釋候查。
8月23日,廣東海警在南海水域截獲一艘非法越境快艇,拘捕12名打算潛逃台灣高雄申請政治庇護的「香港偷渡客」。其中,李宇軒是作風低調民間組織「香港故事」成員,組織主要從事「文宣」工作。同時,李亦效力作風高調的「我要攬炒」組織。
有消息︰2020年5月27日,「我要攬炒」發起《重光香港計畫》眾籌,成功籌得175萬多美元(約1360萬港元),並宣佈︰除了將在各國成立香港人文化辦事處,支援海外的民間議會外,更會長期進行國際遊說,推動各國進一步制裁中港當局和官員。
再有,2019年11月24日香港區議會選舉,李邀請來自英國等10個國家共19名專家來港,組成「獨立選舉監察小組」,一同討論選舉情況並表示︰希望國際社會與香港一起追求民主。
據說,前述12位中的部份當事人家屬已向香港政府求助。入境處表示,已透過特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跟進事件。通過經貿組織跟進政治法律事件,有趣吧!相信,這已是目前最具能力協助那12人的組織了。
可以說,是次跨境事件是反《逃犯條例》風波的延續與發展。想來,這12人已親自體驗到,要真正獲取「自由」,推動「人權」,效仿古人「掩而盜鈴」,單方面地按個人的意願或喜好思考問題,堅持「抵抗不合作」一反到底的結果只能是「無路可走」。
且說,2018年12月12日,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成員郭紹傑和嚴敏華趁南京大屠殺81周年到日本靖國神社,焚燒日本甲級戰犯東條英機的模仿神主牌。之後,被日本警方以涉嫌「侵入建築物」罪名拘捕。2019年10月10日,郭紹傑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而嚴敏華判則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3年。但是,郭嚴兩人已被囚接近一年。
跨境犯案的處置要比本土犯罪複雜得多。
當然,香港警方亦已表示會積極跟進。按一哥鄧炳強說,若涉案者正被港府通緝,內地法庭須根據現行程序「交番落嚟」。12人中,除了李宇軒涉《港區國安法》外,其他有人涉反《逃犯條例》運動爆炸品案;有人已被控暴動罪;有人涉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有人涉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有涉2019年金鐘暴動及襲警罪;有人涉企圖縱火罪的。由於12人所涉嫌的案情輕重不一,難以「一刀切」地加以處理。相信,內地法庭會因應具體情況個別地處理。
對於跨境案件,首要解決問題是︰由哪個法庭進行審訊。12人皆因偷渡內地而被捕,將需根據內地法例在當地完成相關法律程序。
倘若有人認為「內地法院」並非審理案件最適合的法院,則可根據「非便利公堂(forum non conveniences)」原則,向法院申請將案件擱置(Stay),並說服法院不去行使其所擁有的司法管轄權。其中,「公堂」乃審理案件的地方,「便利」的意思是「適合」,指哪一個法院能夠最有效率和最符合公義原則來進行審訊。但是,「非便利公堂」原則適用的前提是須確立「香港法院」對案件具當然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 as of right)。
在此,本人倡議設立「高等法院原訟庭巡迴法院」來處理「《中國普通法刑事法典發展》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 v 李宇軒 (香港特別行政區大灣區巡迴庭)PRCHKCC [2021]No.: 1)」,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全國性的法律,內地法庭具法理審理此案。
其二,由於涉案疑犯李宇軒已非法逃離《港區國安法》香港管轄區,出現香港法庭不能解決的情況,而內地與香港並沒有疑犯交換條例。
其三,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2),若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可經香港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駐港國安公署」通過「高等法院原訟庭巡迴法院」審理李宇軒案。
「高等法院原訟庭巡迴法院」有助於推動發展「具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普通法刑法」。雖然,香港這部「具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普通法」發展23年來,風波爭論時而有之。但是,發展「具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普通法」作為中國法律制度新生成,可禆益中國社會長遠發展。值得一提的是,「巡迴法院」不設上訴和終審職能。若有上訴,則需回香港本地上訴庭/終審庭開庭審訊,而被告則需即日來回大灣區監獄。
完善法律制度,法治中國!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