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及選委宣誓的法理依據 文 : 陳凱文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然而,香港不同的現行法例裡,「公職人員」的涵蓋範圍各有不同,有些很闊有些則很窄。在此情況之下,哪些公職人員須按照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宣誓,便成了不少人關注的問題。

為此,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出席行會前見記者時表示,當局仍在釐定「公職人員」的範圍,但她認為區議會是重要組織,而選委會肩負選出特首的責任,因而應該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須要按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宣誓。可是有一點須要注意,其實我們毋須以香港國安法第6條,作為規定區議員和選委會委員在參選時簽署擁護效忠聲明,以及規定他們必須在就職前宣誓的本地立法基礎。

事實上,早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現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已經規定:區議員參選人必須簽署一份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而基本法並無硬性規定區議員必須在參選前簽署這份聲明。現時政府不斷強調,香港國安法第6條是規定區議員宣誓的法理基礎,過去規定區議員必須參選時簽署聲明,其法理基礎又在哪裡呢?

另一方面,大家細閱香港國安法第6條的條文,便會發現「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和「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之間,都是用上「或者」一詞。換言之,現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規定區議會參選人必須簽署擁護效忠聲明,已是理論上滿足了香港國安法第6條的法定要求,而毋須再規定他們就職前宣誓。

至於選委會委員,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一既無規定他們參選前簽署聲明,亦無規定他們就職前宣誓。在此情況之下,政府若只是為了滿足香港國安法第6條的法定要求,理論上既可以二者選其一,只要求參選時簽署聲明,亦可以要求兩者皆做,既規定參選時簽署聲明,亦規定就職前宣誓。

不過無論如何也好,香港國安法第6條並非強制規定簽署文件和宣誓兩者皆做,所以政府斟酌第6條的「公職人員」涵蓋範圍,某程度上有點捉錯用神。然則,這又是否規定區議員和選委會委員必須就職前宣誓,並無其他法理依據呢?絕對不是,因為基本法早已規定,區議會及選委會的組成方法,乃是由本地立法規定。

以區議會為例,它是根據基本法第97條成立的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基本法第98條則規定: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條文中所提及的「法律」,是指香港特區的本地法例。換言之,區議員參選時須否簽署效忠聲明,就職前須否宣誓,都屬於第98條所提及的「組成方法」,可以本地立法方式規定。

至於選委會,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三款: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條文中的「選舉法」,便是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因此,基本法附件一已授權特區政府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權力,包括規定選委會參選時必須簽署擁護效忠聲明,以及規定他們就職前必須宣誓。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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