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發現新的高中公民及社會科課本談及香港回歸前歷史的部分時,強調過往英國只是實行殖民統治,但香港並非英國的殖民地,引來了一些批評。作家余家強近日撰寫的《勝朝·偽朝》一文中,則質疑實行了殖民統治卻不是殖民地是邏輯矛盾,又指這一說法是否把港英政府視為偽政權,從港英政府走過來的大部份特區公務員,又算否竊祿偽朝云云。
其實,部分人將回歸前的港英時代稱作「前朝」,語義上已有問題。「朝」字象日出草木而月未落之形,本義是早上,古時君主在早上跟群臣開會,遂「朝」字發展出「朝會」之意,又發展出朝會召開之地的「朝堂」之意,再解作「某一世系帝王或某位君王的統治時期」。是故,成功建立大一統或接近一統中原的君主體制,才能被稱為「朝」。
過去英國只是佔據香港和部分中國地區,既沒佔據整個中原,亦沒建立中國古代的君主政體,英國君主及其派遣過來的總督,亦沒宣稱自己為中原皇朝之主,港英時代自然不應亦沒資格被稱之為「朝」,回歸後將港英時代稱為「勝朝」、「前朝」之說,亦是錯誤說法,只能說是部分文人借喻失當,或是純屬調侃之言。
至於香港是否殖民地的問題,純粹從詞源上來說,殖民地從和製漢語植民地演變而來,殖民地則是英國語colony的意譯,而英語colony是從拉丁語的colōnia演變而來,其意思是指羅馬人佔領新土地後,派出佃農(colōnus)加以開發,使其逐漸發展為羅馬統治的新城市。是故,傳統意義上的殖民地,通常是伴隨着武裝殖民而來,並會盡力同化當地居民,被殖民之地跟本國既可接壤亦不接壤。
當然,近代史意義上的殖民地,則是指一國攻滅另一地的部落或另一國的政權,並派遣官員加以管治,所佔之地通常不跟本國接壤,亦不被視為本國領土。根據《海牙第四公約》第42條:「 領土如實際上被置於敵軍當局的權力之下,即被視為被佔領的領土」。如此一來,香港被英國佔領之時,並沒獨立於滿清的政權,而是透過向滿清發動侵略戰爭,逼使對方簽署不平等條約而取得,香港自然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國「被佔領的領土」。
是故,香港不曾是英國的殖民地,是從國際法意義而言,香港並非英國透過攻滅本地部落或政權所得,而是以軍事侵略方式取得的部分中國土地,英國亦從沒擁有香港一地的主權。部分人強調滿清簽署的《南京條約》及《北京條約》,已同意割讓香港島和九龍半島,實際上是變相承認不平等條約有效,無視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下,以武力逼迫下簽訂的條約並無法律效力。
由是觀之,港英時代從嚴格的歷史意義上來說,應被稱為英佔時期,原理如同日本侵佔香港時,被稱作日佔時期一樣,所謂如何實行了殖民統治而不是殖民地的問題,亦可參考香港的日佔時期。至於港英時代過來的特區政府公務員,說是「竊祿前朝」不洽當,性質上應算是英國的在地協力者。在過渡期時期,他們亦曾有過協助侵略者而被清算的疑慮,所以中央才會為了平穩過渡,在制定《基本法》時特意加入第100條,即是歷史上被稱為「直通車」的安排。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