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護」太沉重,年青的你負擔不起! 文 : 丁煌

有消息,7月1日衝擊立法會的數十名青年已抵達台灣尋求政治庇護。正在外訪的台灣總統蔡英文表示,對於來自香港的朋友,台灣會基於人道作適當的處理。陸委會也表示,會在尊重人權和人道關懷的原則下,由相關單位依法妥善處理。相信,此時一眾年青的逃亡者,一定正在為「將會被依法以朋友之禮相待」而欣喜若狂!也許,晚上也正在做着「在民主台灣,享受人權待遇」的好夢吧!但是……。

​首先,台灣根本沒有「政治庇護」的相關法律。台灣自2005年開始討論製訂《難民法》。2016年,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雖然通過了《難民法草案》,但至今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且說,就算《難民法》通過,也無法適用於中國人。「政治庇護」乃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害的人受到他國的庇護。難民,必須離開自己的國家。今日中國是「一個國家‧各自表述」(九二共識)。

​接着,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中國籍尋求庇護者會優先適用此法,因為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把中國人當作外國人。可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沒有任何關於「政治庇護」的條文。因此,除非修改條例,否則中國籍人士是無法在台灣尋求政治庇護的。無法可依!

​不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個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其中,「政治考量」在「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辦法」第18 條具文說明,包括:

一、對台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

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台灣地區對大陸地區了解。

三、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

四、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

五、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

​不知以上五項中的哪一項,我們數十名港人可以成功對號入座呢!只要您有仔細看過,便可知道根本「無位可坐」!簡而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對政治庇護並沒有直接的關聯。

​換一個角度說,陸委會將會依什麼法來處理我們這一批數十名來自中國香港的年青人呢?他們還會有哪些選擇呢?

​一來,既允諾人道處理,便應不會遣返。正如陸委會的回應一樣,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居民可申請在台灣居留,先由內政部擬訂,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來,以個案方式給予合法居留權,但卻永久沒法獲得任何的身份,亦無法獲取任何的合法權利,除了自由地呼吸民主的空氣。

​三來,如果尚未嘗過人間之苦的港青,若無法接受「每三個月就會到期的短期居留身分,無法工作也沒有健保,每月領取少許政府生活補助」的生活,還可以選擇「自願返回」。話說,2016年,內地政治異議人士溫起鋒偷渡台灣,就曾經歷「除了牢獄之苦外,還深切感受到了那種「沒有任何身份」的處境。

​且說,溫起鋒曾向設於泰國的聯合國難民署(UNHCR)申請難民身份,但因「證據不足」而失敗。是的,香港示威者們出逃前並還沒有受到香港警方拘捕或檢控,而當日進入立法會的絕大多數人都帶着口罩。他們該如何向台灣證明自己衝擊立法會呢?

​衝擊前,請衡量刑事後果;逃亡後,應考慮長遠生計!不知有多少個的「他們」已真正擁有謀生技能?也不知多少個的「他們」能經受得起逃亡的顛沛流離?

​事實上,出逃台灣的出入境資料可是參與刑事犯罪的一個有力的證據!

文 : 丁煌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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