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聲明:誤解或無知? 文:湯家驊

美國駐港總領事梅儒瑞最近質疑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有否破壞特區之司法獨立。美國領事之質疑令人懷疑他對中英聯合聲明或《基本法》有多了解。更讓人失望的是,這種誤解或無知似乎充斥着整個西方世界。究竟這類誤解或無知因何而來?

主權回歸的真正意思

首先,不明白「一國兩制」的人要接受,中英聯合聲明確認了香港主權回歸中國;確認的並非名義回歸,而是事實回歸。主權回歸包括兩個意思:一、中國有全面管治香港的主權;二、中國亦有防衞主權及保持主權延續的權利。此乃國際公認何謂主權的意思。

第二,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皆清楚指出中央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並非一種絕對、完整、或是擁有國家主權般的自治概念。相反,「高度自治」是指特區作為直隸中央的某一地區享有的自治權。但這種自治權並不染指憲制或國家事務、國防事宜或外交關係;因此,國家安全也不屬於高度自治範疇之內。這些概念不但在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內寫得清清楚楚,更可說是與普通常識無異。一般人不會相信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代表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有權背離中國;這與主權回歸實是背道而馳。

必須尊重中國憲制秩序

除了要認識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外,梅儒瑞及其他人士亦需關注及尊重中國的憲制秩序。一如其名,人大常委會乃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常設機關。 在國家憲法下,人大常委會有權力及責任解釋國家憲法和所有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在大陸法系下,解釋憲法及法律乃一種形近修改之立法解釋;此種解釋權只會處理憲法或法律的原意及內容,絕不會介入個別訴訟人的爭議。本質上,人大常委會行使的是一種立法權,而非司法權。任何認識三權分立概念的人,也應該明白這原則上的分別。毋庸置疑,把行使這立法權理解為「破壞司法獨立」行為是一種無知的表現。

如梅儒瑞先生般心存疑慮的人也要看清歷史事實。自1997年以來,人大常委會所有的釋法皆是關於憲法事務、中港關係、外交事務及最近的國家安全事務。這些釋法從來沒有僭越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更沒有侵蝕特區的高度自治。所有過往的釋法均是前瞻性的;沒有一次釋法試圖推翻法庭已作出的判決。這是另一項證明釋法與司法獨立拉不上關係的鐵證。

「一國兩制」是嶄新的政治概念;但其基本理念仍是建基於憲政及保障個人權利的共同概念。任何人只要留意到英國最近推出的國家安全、反罷工及反示威的條例草案便應該清楚知道,世界各國均認同保障主權、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全等國家利益的重要性。我希望經驗豐富的外交官如梅儒瑞先生至少能夠明白這一點。

轉載自湯家驊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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