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日前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訂明,特首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為此,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表示,經選舉產生的特首認受性較大,有助日後施政,估計不能輕易改變安排。他稱,歷來特首由選舉產生,如更改屬重大改變,需要社會討論,認為協商只是特殊情况下的安排,關注這方法是否具足夠認受。
很明顯,陳智思此番言論,其實跟林鄭一樣,都是越權行為。根據《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特首產生辦法的決定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屬於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一部分,行政會議則只不過是協助香港特首決策的機構。在此情況下,陳智思既然不是中央領導,他又有何資格在中央未有任何決定之前,便公開評論特首應否由協商產生的問題呢?如果這不是越權,怎樣才算越權?
當然,陳智思此番言論的另一個問題,是他認為選舉比協商更具「認受性」,但理據究竟是甚麼呢?他究竟知道何謂協商嗎?所謂的「認受性」又是指甚麼?衡量「認受性」的客觀準則又是甚麼?為何「認受性」較高,又會有助日後施政呢?這些問題,陳智思並沒詳細解釋。
同情地理解,陳智思可能假定選舉委員的代表性,比協商代表更高,因而更有「認受性」。然而,回歸前的港督全部是委任產生,「認受性」是否更低?如是者,港督來港之後,施政上遇到的阻力,為何好像比特首少呢?反之,外國不少政府元首都是普選產生,但是上台之後,民望往往會快速下滑。換言之,特首的管治能力,以及上台後的施政表現,可能才是所謂「認受性」的決定性因素。
除此之外,由誰參與協商、怎樣進行協商,《基本法》第45條並未詳細提及,可能須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再作說明。在此情況之下,陳智思究竟又是憑甚麼認為,選舉委員比起協商代表,會有更高的代表性,從而認為選舉的認受性比協商高呢?換言之,陳智思此一說法背後,本身犯上了不當預設的謬誤(Fallacies of Inappropriate Presumption)。
所謂不當預設前提,是指一個人把一些假定的前提,視為理所當然的事實,因而發生的推理謬誤。舉個例子: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45條時,其實是可以規定特首人選的協商代表,產生方法跟選委會一樣,又或者直接由選委會委員擔任,屆時協商代表跟選委會委員的代表性,便會變得一模一樣,所謂「認受性」亦會因此而沒有差異。
此外,陳智思似乎只看香港一地的代表性,但是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協商代表若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話,其代表性便會變為全國性,比選委會更高,因為人大奉行直選與間選並存的混合普選制:基層地區人大由直選產生,基層地區人大間選產生上一級的地方人大,再由省人大投票產生全國人大,然後由全國人大投票產生其常委會。在此情況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特首人選協商代表,其選民基礎是全國14億人民,代表性不是遠高於只有22萬人的選委會乎?
當然,陳智思口中的「認受性」,其具體內涵究竟是甚麼,我們難以知道。或許,所謂「認受性」的意思,只是指協商產生的特首,會令某些人或者階級,無法再在建制跟泛民惡鬥之下,繼續漁人得利,甚至是當不成「造王者」,因而得不到他們的支持。畢竟這個世界,屁股決定腦袋,陳智思代表着哪些持份者的利益呢?想通這個問題,便不難明白他為何會這麼急於跳出來,反對特首由協商產生了。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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