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美國總統林肯曾經說過:「你可以蒙騙所有人一段時間,或蒙騙一些人所有時間,但不能蒙騙所有人所有時間。」沒錯,假的真不了,謊言最終也會被拆穿;但在這過程中,人們會蒙受怎樣的傷害卻是另一回事。不足一年前社會部分人士不斷高叫中國與特區之司法系統應有一道「防火牆」。言猶在耳,當有特區逃犯在內地水域因非法越境罪被拘捕時,同一批人卻又堅持特區政府應該打破這道「防火牆」,逼使內地執法機關立刻移交被拘捕疑犯回港受審。這是多大的諷刺!
「送港」被說成「送中」
移交逃犯是甚麼一回事,律師應該明白;但因為政治立場睜着眼睛說大話的政客和傳媒多的是,去年的修例事件便是最好不過的例子。甚麼是移交逃犯?移交逃犯的核心事實是有人犯了法,逃離犯法地,跑到第二個國家或地方而因應犯法地的要求被逮捕及送回原地受審。這便是移交逃犯的核心目標。再說簡單一點,假如有人在香港犯了法跑到了內地,香港可以透過移交逃犯安排要求內地把逃犯送回香港受審。同樣道理,假如內地有人犯了法逃到香港,內地可以要求香港把犯法者送回內地受審。所以對港人來說,這樣的安排是「送港」,而非「送中」。別有用心的政客和傳媒卻偏偏把這安排說成是「送中」,這不是顛倒是非、指鹿為馬是甚麼?
移交逃犯是一種舉世核心價值,目的是彰顯社會公義,打擊跨境犯罪。聯合國第一次就此通過決議,要求所有成員國設立移交逃犯機制是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聯合國在這決議中提出國際間有需要設立一種雙邊或多邊移交逃犯機制更有效地互助控制犯罪行為。這動議的中心點不在於哪個國家法治及格或不及格。道理很簡單,聯合國有過百位成員國,他們的司法系統不盡相同,法治情況也各自有別,所以目標不是以個別國家的法治情況作標準,而是由被申請國家或地方之司法系統決定應否移交有關疑犯。換言之,要香港移交逃犯,必須得到香港的法庭同意才可進行。這與誰是申請國或地方毫無關係;管你是英國、美國、俄羅斯、敍利亞或中國,香港的法律準則皆是一視同仁。
移交逃犯不可涉及政治
第二重點是聯合國動議說明移交逃犯不可以是涉及政治;即是說如果所犯罪行帶政治色彩或逃犯具政治背景的話,則不可以移交。另外,被申請國或地方亦可就人權和法治的需要,要求加增移交條件,藉以確保疑犯在申請國或地方受審時得到公平對待。
香港的移交逃犯條例乃於一九九七年由港英殖民地政府通過。這條法例符合聯合國所訂下的所有有關條件和聯合國模範移交條約的主要條文。當時這條例訂下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應該是有見及於回歸後特區將屬中國一部分,在「一國兩制」下如何處理移交逃犯問題,乃屬中國內政,應由中央及特區政府透過協商解決。這不是要建立甚麼「防火牆」的問題,而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實際操作的問題。
今天放眼世界,中國與其他國家達成移交逃犯協議數目竟然遠超特區,對法治排名遠超於國家的香港而言,是一種侮辱和失敗,結果是在香港犯法的人可輕易逃離法網,而境外犯罪者卻也可把特區視為逃犯天堂。是誰令特區喪失社會公義、破壞法治?誰要為此負責?答案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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