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恕與縱容 文 : 陳祖光

香港是一個普通法制度的社會,也可以説是法、理、情兼備的法系,而且裁判案件的法官或裁判官都要具備社會常識(Common Sense),才能依法按理酌情去審案和判刑。但有人曾經質疑過法官大人的社會常識,就和平民百姓的有所不同,法官大人平常起居飲食的地方,又怎會和平民一樣。迫巴士,快餐大排檔,可能連用「八達通」購物乘車也未試過,除了自己做運動外,汗都不多出一滴。官和平常百姓的生活,各有層次,各不相同,大家的日常生活認識又怎會一樣,何況還有政治見解上的分別。所以若有人犯了政治性的案件,就要看你的彩數了,若是遇上一位有相同政治常識的官,幸運之神肯定會眷顧你。再幸運些可能在律政署就遇上和你的常識一樣的檢控官,連檢控也找到同意和同情你行為的理據,就直接化解了警方的努力了。

講到同情,最近有人提出要對在反修例暴亂中犯了法的年輕人留一條出路,不要只靠刑事後果令年輕人守法,而是法理情兼備去修補社會裂痕。這是一個怎麽樣的意見?這與當初暴徒要脅特區政府特赦參與暴亂的人,又有甚麽分別。香港的法律系統,本來就法理情兼備。所以在暴亂罪犯中,有人會被繩之於法,有人可以當庭釋放,又有人在法官和裁判官的法律觀點和社會常識中,得到寬大處理。明明是組織暴亂,教唆犯案,也可以堂堂皇皇的像正人君子一樣步離法庭。這就是因為只有法院才可以用法理情去處理被告庭上的犯人,除了上訴,其他人無可爭議。若案件未審而多加議論,就可能干擾了法官判案定罪的公正。

我完全不同意為了修補社會裂痕而對在暴亂中犯法的人留情,法律刑罰本來就已經對罪犯和社會有警惕和教化作用,毋須格外留情。若對這些年輕暴徒寬恕,又有誰能補償被火燒傷成殘的人,被暴徒私了重傷的平民,被人起底恐嚇得全家戰戰兢兢度日的家庭,學童被欺凌迫瘋吊頸鎅手自殺,家庭倫理的破壞呢。社會裂痕是由這些年輕暴徒親手撕裂,為甚麽要為修補這條裂痕而對這些罪犯網開一面呢?若你視這些年輕暴徒都是這場暴亂的受害人,那麽誰才是真正兇手?我不反對向罪犯提供輔導,但絕不是對罪犯的支援和縱容。在案件未審理前提出對暴亂青年留有出路,不是會影響法官斷案,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嗎?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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