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打擊面論」打倒昨日的我 文:陳凱文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早前在報章撰文,擔心《基本法》23條立法後,「煽動意圖罪」的範圍打擊面過大,引來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陳穎欣拍片質疑「曾鈺成關鍵時造反」,指責曾鈺成質疑23條多於支持。為此,跟曾鈺成同屬民建聯的立法會議員何俊賢,則不點名反駁陳穎欣,稱議員責任就是釋除坊間對23條的疑慮,而非提出疑慮的人都被標籤成反對23條,並指對方「博取流量以及違反愛國者行為」。

事後,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接受訪問時,呼籲傳媒無需要再炒作,但是隔空對罵既已發生,誰也不信兩黨之間沒因此而產生隔閡。另一方面,由曾鈺成撰文,到陳穎欣開咪,再到何俊賢反駁,都在在證明本欄過去所言,即所謂建制派的組織和紀律問題,而且縱觀三人撰文和發言的內容,都有一定程度的問題,某程度上亦反映建制派的整體議政質素,實在值得商榷。

先說陳穎欣的質疑,所謂「曾鈺成在關鍵時作反」,網上不少建制派支持者,確實對他有此印象,特別是回憶起他在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的表現,此一負面印象相信會更加深刻。然而,陳穎欣若是未能對於曾鈺成的質疑或顧慮,提出有力反駁的話,單憑說他在報章提出23條立法的一些疑慮,便說他是所謂「作反」,則是毫無說服力之餘,更有利曾鈺成塑造自己「不盲從」和「敢言」之形象。

至於何俊賢的反駁,所謂「博取流量」不過是誅心而論,說對方違反「愛國者行為」,則是語意不清的扣帽子。至於議員職責是釋除坊間對於23條的疑慮,前提是對方的疑慮至少貌似合理,若所謂的質疑根本是無理取鬧,議員倒是有責任直斥其非。然則,曾鈺成指「煽動意圖」的範圍打擊面太大,此一疑慮是否合理?何俊賢並沒或不敢加以說明,亦沒有提出何種辦法,包括立法時應否收窄「煽動意圖」的範圍,以釋除所謂「坊間」,實則是曾鈺成的疑慮。

是故,不論陳穎欣還是何俊賢,其罵戰內容都像是沒有營養的互扣帽子,卻未能說明曾鈺成的質疑是否合理。事實上,任何有細閱過諮詢文件,便會發現「煽動意圖」並非港府借23條立法制定的新法例,而是為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進行法律適應化。所謂法律適應化,是指港英政府在回歸前制定的原有法例,其部分字眼或內容應當作出修改,以符合《基本法》下的新憲制框架。

在此情況之下,除非曾鈺成像其他法律門外漢一樣,從沒清楚「煽動意圖」的條文和歷史,否則他定必知道今次諮詢文件,只是把原有的「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香港政府」、「女皇陛下子民」及「香港居民」,修改為「《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中國不同地區居民」及「香港永久性居民」。

當中,曾鈺成擔心所謂打擊面太大的第(iv)款「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基本上就是修訂原有條文的第(d)款「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若論兩者之間唯一分別,是舊條文中的「離叛」,有着促使他人產生分離主義情緒的意味,今次修訂用「敵意」取代,某程度上縮窄了入罪範圍,只要挑起香港與中國其他地區居民之間的矛盾,才屬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早在回歸當日,曾鈺成有份擔任議員的臨時立法會,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並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附表8,述明原有法律中的字和詞句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解釋〉。換言之,即使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尚未更改字眼,但不代表條文已經失效,第(d)款亦應按照諮詢文件提的字眼修訂來理解,即是現時如有人蓄意挑起香港居民之間,或港人與內地居民之間、或內地不同地區居民之間的不滿或離叛情緒,都是犯罪行為。

此一關於法律適應化的知識點,曾鈺成於2015年所撰的〈法律去殖〉便曾提及,意味着他理應清楚知道,挑撥香港與內地居民之間的矛盾,本來便是現行法律的刑事罪行,但他這麼多年以來,又何曾質疑過此一現行條文的「打擊面過大」呢?似乎沒有。當然,沒有提過不代表他未必過去覺得現行條文的「打擊面」過大,所以他撰此文目的,是想趁此23條立法的機會,把原有的第(d)款給閹割掉嗎?

這個問題,曾鈺成在文中並沒明說,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由曾鈺成在2016年倡議成立的智庫:香港願景,曾於2017年4月發表發表關於23條立法的研究報告,建議特區政府以先易後難原則,分兩階段立法,當中建議《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修訂,並沒刪除現有條文的第(d)款,而是字眼上修改為「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意味着過去的他似乎沒甚麼「打擊面過大」的疑慮。

香港願景〈二十三條的立法之路〉報告連結:
http://www.hongkongvision.org.hk/research-detail/judicialpathtoarticle23ofthebasiclaw

由是觀之,陳穎欣質疑曾鈺成「作反」,其實有一定道理,只是她未能提出證據。至於意圖袒護曾鈺成的何俊賢,是否應該解釋一下,他的黨友何故過去提出的23條立法建議,是主張保留「煽動意圖」的第(d)款,到現屆港府立法時亦建議保留時,他又打倒昨日的我,指此一條款「打擊面過大」?此外,他本人是否也支持曾鈺成之說?這個問題,決非靠着訴諸動機,或扣人幾頂帽子,便能糊弄過去。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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