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否海外資產,理應公開 文 : 文兆基

8人涉嫌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其中社工陳虹秀早前因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餘下7人的案件日前在區院裁決。由於沈官認為控方不能單憑有被告的穿着及曾在案發現場出現,而斷定被告參與暴動,又猜測被告出現在現場的動機,可能想「見證歷史時刻」,遮蓋容貌是「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被告逃跑「可能是對警察的恐慌」,因而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判決一出,立即引起公眾譁然。部分人認為,沈官猜度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和逃走的動機,其說法似乎受其個人政見影響,有着表面偏頗的嫌疑。與此同時,不少人也重提沈官在審理2016年暴動案的判詞,指他當時曾指「旁觀者見到示威者逃跑,絕不可能跑到馬路上惹人誤會地跟隨一起逃跑。若真是無辜,其最佳做法應挨在店舖門口或原地不動」,因而質疑沈官是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

然而,沈官的裁決為何會有此180度的轉變?這問題似乎更加耐人尋味。有意見認為,沈官可能受到了同儕或上級影響,因怕遭到排擠而有此判決,只是沈官在三年前審理同類案件時,所謂同儕或上級的壓力,難道又不存在嗎?還是有人認為,沈官正是因為三年前的判決,遭到同儕或上級的排擠,所以才有此轉變?況且,我們難以確知沈官心裡實際在想些甚麼,所以擔心受到排擠的說法,其實難有實證支持。

相比之下,《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美國通過了《香港自治法案》,其實更值得大家注視。根據這條《自治法案》,美國國務卿只要覺得有人「破壞香港自治與自由」,便可將其制裁名單並施以「1級制裁」,手段包括凍結資產、拒絕入境美國等。跟其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美國則可施以「2級制裁」,手段包括禁止向美國金融機構借貸、禁止銀行交易,以及禁止使用美元外匯交易。

與此同時,美國自去年修例風波以來,便一直明確支持香港的街頭抗爭者,不論對方是否參與暴動。在此情況之下,假如有司法人員在海外持有資產,或有存款放在美國或海外機構,他們又會否因此憂慮,重判涉嫌暴動的參與者,將會遭到美國的報復性制裁,資產亦有可能因此而遭到凍結?換句話說,美國此一《自治法案》,其實是蓄意妨礙着香港的司法公正。

由此可見,法官在海外是否持有資產,已成了衡量對方能否不偏不倚判案的重要因素。那麼,負責今次案件的沈官,究竟在海外又有沒有資產呢?我們沒辦法知道,因為法官及司法人員雖在接受任命後,須以書面申報他在香港的投資,但是須否申報海外投資,官方則未曾作出說明。此外,司法機構一直拒絕對外公開法官的利益申報資料,亦未曾容許公眾及傳媒查閱。

如此一來,我們又如何得知法官判案時,會否受其海外資產及美國《自治法案》的影響呢?是故,政府實在有必要立法規定,所有司法人員均須申報他在香港及海外的投資,並須公布相關資料,以便公眾查閱。假若有法官持有海外資產,便有表面偏頗的嫌疑,不宜再審理修例風波相關的案件,藉此維護司法公正。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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